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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免征额其实不必频繁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8日 00:43 财时网-财经时报

  北京 蔡智

  《财经时报》的“国是”版面一直在关注国计民生的话题。笔者注意到,在第743期(1月4日—1月10日)的“国是”版上,有关“个税免征额应该怎么调?”的话题引起了热烈讨论。

  其实,在目前综合所得税制还不具备推行的条件下,可以考虑通过“技术上的处理”,不改变课税模式,也能较好地解决个税免征额频繁调整但却仍不到位,调节力度不合理的问题。

  具体的“技术处理”是:可在维持目前分类所得税的基础上,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可维持2000元不再调高,但改变目前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的级距(如把9级改为5级),同时降低最低和最高税率。这样,纳税人就会变得更广泛一些,也将强调更多的人都按照所得税法进行纳税,而不是通过提高免征额让一部分人不纳税。

  比如,把目前个税超额累进税率的9级缩小为5级,把级距由500元扩大到2000元—3000元,最低一级的税率调到2—3%左右,最高税率降到35%左右。这样,收入层次就分为2000—3000元一档,于是更多人都囊括到这样的纳税幅度里,但税赋总体却下降了。即使很多年不调整免征额,大多数人仍然在这样的级距里。这会使得更多的人都纳入缴税范围,而大家的税负又有所降低,同时免征额也不用频繁调整。因为税负减轻纳税积极性提高,也不必担心税收收入的减少,并且这样的调整操作较简单,在目前分类征管的模式下即可实现。

  在笔者看来,个人所得税应当是一个向居民全面征收的税种,毕竟居民享受公共服务,都有义务纳税。必须培养更多人的纳税意识,不能使得一些不纳个税的个人有特殊心理。个人所得税将来的发展方向是所有人都要纳税。将来诸如流转税等间接税税负应适当降低,让更多人在购买产品的活动中承当的税负越来越低,从而有更多的收入来缴纳所得税,最终使所得税等直接税占税收收入的比例逐渐提高,才能较好的调解收入差距。由于直接税与公民的收入相关,这也会让更多的公民纳税意识增强,提高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并对政府活动进行监督,促进政府行为的改进和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才能保障公民能够享受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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