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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应符合税改的目标导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8日 04:02  21世纪经济报道

  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近日将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空转”试点)从6个扩大到10个,并有相关官员表示,试点明年有可能转入实际运行。从2003年起,物业税的准备工作就开始了,如要正式出台,还有很多的工作需要做,比如税制方案的成形、人大常委会审议等。

  目前,增加“空转”试点和“空转”将变“实转”的消息,被一些人理解为房地产业宏观调控的一项措施。此前不久,新的房贷政策提高了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利率;国土资源部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土地的招拍挂制度,要求开发商及时缴清土地出让价款。

  从税制改革的角度考虑,物业税的出台需要审慎而长期的过程;而如果是作为一项调控措施,它应该迅速出台。这两个目标之间存在着矛盾。税制改革的目标是简化和稳定税制,为了调控而加税则会使税制复杂而且多变。

  目前房地产方面税费种类繁多,包括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十几种,此外各地还有一些“特色”收费项目。多类税费造成了征收和管理方面的困难。税制改革的目标是使税制向“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国际惯例转变,根据这样的要求,物业税应该是取代现有的多个税种和收费项目,税收总额不会有太多增加。但打击投机者的调控目标则要求,物业税应该是加税措施,其他税种可能仍然保留。税制将变得复杂。

  假如仅是为调控而出台物业税,可能会影响税制的稳定性。目前房地产业处于繁荣阶段,为抑制投机征收物业税,那么,再过几年,如果房地产业转入萧条阶段,为了刺激投资,是否又要取消物业税呢?宏观经济具有周期性,调控措施一般是针对短期形势,如果将物业税作为调控措施,那就难免打上短期形势的烙印,可能出现周期性变化,这与税制改革稳定税制的目标相不符。

  那么在这两个存在矛盾的目标中,物业税应该遵从哪一个是个两难,但现实会为我们作出更加明智的选择。税制改革是要建立长效机制,它的意义和影响更为深远,不应为短期的形势所左右。对于短期形势,利率等货币政策以及建设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财政政策更为有效,税制的改变则并不一定会如预期。

  一些人期盼物业税出台,是相信它会起到特别的调控效果。他们认为,当前的房地产税收重流转、轻保有,致使投资者占有住房的成本太低,而物业税是针对保有环节的税种,将增加投资者占有住房的成本,减少住房的空置率。这种理解并不完全正确,实际上,获得住房的成本(包括在流转环节缴纳的各项税费)会转化为保有住房的成本:如果是自有资金买房,那这笔资金不能再用作其他用途,由此产生的机会成本就是投资者的保有成本;如果是贷款买房,定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就是投资者的持有成本。流转环节的税收增加(这增加了投资者获得房屋的成本)同样会增加投资者的保有成本,物业税在增加投资者保有成本方面,并没有不同于流转税种的特别作用。如果是以加重投机者负担作为目标,物业税就会变为一项普通的加税措施。

  但简单的加税无助于房地产业状况的改善,这为以往的经验所证明,迄今为止已经出台了一些加税措施,但房价依然快速上涨,重要原因就是投资者顺利地将税收成本转嫁给了购买者。在目前税收大幅增长的形势下,加税须谨慎,调整税收结构则显得紧迫,这要通过税制改革去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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