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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公共利益成为一个筐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8日 14:35 上海金融报

  为防止物权法实施后我国城市拆迁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4日开始审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

  为了防止无法可依而修改现有法律,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依法行政的理念,是法治社会的重大进步。但是,有法可依仅仅是依法行政的形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才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基础和根本目的。之所以要修改目前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因为今年10月1日即将实施的《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依照法律”是形式规定,“为了公共利益”才是实质目的。因此,在授权国务院制定新的行政法规之前,应该对立法的实质目的本身进行界定。

  “公共利益”经常出现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但却没有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什么是公共利益作出界定或者解释,这不能不说是最大的遗憾。正因为如此,公权机关对“公共利益”话语权具有了垄断性,群众利益受损而又往往无法

维权;多少错误、多少违法、多少恶事,我们不是假“公共利益”之名啊?如果不清楚地界定“公共利益”,也就无法真正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因此,要真正贯彻实施《物权法》,首先必须对“公共利益”的边界进行明确的界定。根据唯物辩证法,物质都是客观实在,存在都有边界,没有边界的存在是不存在的。“公共利益”也是一种客观实在,它也是有边界的,只是我们没有界定清楚它的边界而已。当代各法治国家,对公共利益边界的界定主要有概括规定、列举规定、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规定等三种方式。至于我国采取何种形式界定公共利益的边界,那是一个立法技巧的问题,但无论如何,都应该对公共利益的边界进行界定,不能让公共利益成为一个筐。

  (叶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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