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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的终极目标在于反行政垄断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8日 09:22 21世纪经济报道

  近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将第三次审议也是最后一次审议<反垄断法>草案。很多与会人员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有望被表决通过。这意味着,经过13年之久的争议和打磨,<反垄断法>将尘埃落定,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早在1994年,<反垄断法>就被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但是到2006年6月才首次进入立法程序接受审议。又过了一年,草案经过重大修改,增加了六项重要的新规定,于2007年6月被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草案的第三次审议稿又做了三处修改,使各方在主要问题上基本达成一致,<反垄断法>的表决通过几乎没有悬念。

  <反垄断法>讨论了十几年而未能出台,是因为争议太多,主要是关于反垄断和规模经营。现阶段,中国很多企业规模比较小,在技术改进、市场开拓等方面都显得能力不足,妨碍了效率的提高。因此,促进产业集中、扩大企业规模是经济建设的突出任务,可以说与反垄断同等重要。促进产业集中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实行专营专卖,二是企业进行并购,前者是一种行政垄断,后者可能导致经济垄断,它们都有可能被列入<反垄断法>的审查范围。反垄断和规模经营是一对矛盾,如何协调它们的关系,是<反垄断法>要处理的关键问题。

  经过十几年的讨论之后,<反垄断法>逐渐明确了“既要反垄断,也要促进集中”的原则,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并且将其体现在条文的制定中。草案的二审稿做了几项重大修改,其中特别指出,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这是鼓励产业集中,再加上对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反垄断法>给予企业并购非常大的自由度。对于一般行业和领域,只有当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的年销售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时,才需要进行审报,而且,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特殊情况对申报标准进行调整,这样,大部分的企业并购无须经过反垄断审查,产业集中可以顺利进行。这些条文使<反垄断法>将主要目标定为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就是说,主要是反对行为性的垄断,而不是结构性的垄断。

  草案的二审稿加入了这样的条文,“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商品和服务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这承认了专营专卖的合法性。目前在很多领域还存在着行业垄断和国企垄断,可以预见,这些领域的垄断局面仍将维持下去。

  可见,<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都只是有限的制止。因此,有人认为这样的<反垄断法>没有意义。但这是求全责备。目前的草案,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对

中国经济现实的正确应对。<反垄断法>仍然有一定的显著成果:它反对滥用市场地位,有利于规范垄断性企业(特别是国企)的行为;对外资并购的审查做出了规定,有利于中国参与全球竞争;对地方保护主义等行政垄断行为进行旗帜鲜明地禁止,有利于市场秩序的规范。可以说,<反垄断法>是阶段性反垄断成果,它是反垄断(包括反行政垄断)继续深入的基础。

  尽管鉴于目前一些现实条件,行政垄断暂未被列入反垄断法的范围。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由于社会利益日益分化,包括地方政府、国企在内的各种经济主体滥用行政垄断地位的可能性在增大,对于行政垄断的防范也越将急迫,未来应该在现有基础上,适时制定出反行政垄断的法规。除此之外,反垄断的工作还须继续深入,不能单靠立法工作,更有赖于经济和产业的发展,首先是要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形成广泛竞争的局面,其次是要明确专营专卖的范围,并逐步限制和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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