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新浪财经

搭车涨价行业协会成幕后推手 行业基本法待建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7日 08:16 人民网-市场报

  

搭车涨价行业协会成幕后推手行业基本法待建立

农副产品价格玩起撑杆跳(图片来源:市场报)
点击此处查看全部财经新闻图片

  本报记者 张向永

  在接二连三的涨价事件背后,都或明或暗地晃动着行业协会或企业联盟的影子。法律界人士认为,就目前的形势而言,推动物品涨价的行业协会,已经成为某些企业利用不法手段操控价格、谋求垄断地位的傀儡。其特点,就是企业打着行业协会的旗号,齐心协力地哄抬商品价格,甚至降低对市场的供给,来欺诈消费者,以获取企业自身利益最大化。

  8月以来,受美赞臣、多美滋等洋品牌奶粉涨价刺激,个别国产高端奶粉也顺势涨价。

  吃的一涨,用的也不甘寂寞——洗衣皂也涨价了。日前,记者走访北京华联、家乐福等超市时看到,汰渍一款洗衣皂从1.6元上涨到1.9元,立白不同规格的洗衣皂也是全线涨价,雕牌某款洗衣皂价格涨幅更是高达40%。

  跟涨之风如此之盛

  谁是幕后推手?

  答案并非无迹可循,从方便面集体涨价等几起事件中可见一斑。从7月26日开始,10多家市场覆盖率达到95%以上的方便面知名企业统一调价。据媒体报道,这么多企业“步调一致”的调价,是由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统一调控的结果。自去年年底开始,由行业协会参与,国内方便面巨头召开了3次内部价格协调会议,最近一次于7月初召开,并最终达成了“统一调价”的意见。

  上海豆制品行业协会表示,上海的豆制品从8月1日起全面涨价,最高涨幅达20%左右。

  不难发现,在接二连三的涨价事件背后,都或明或暗地晃动着行业协会或企业联盟的影子。

  “这种由行业协会牵头、多个有竞争性的同类企业结成联盟、集体决议影响价格的行为,大有‘串谋定价’之嫌!”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市场研究部副主任白明日前表示。

  反垄断法专家王晓晔则指出,价格串通行为不仅包括竞争者之间订立的价格协议,还包括他们的价格协调行为,几乎所有的市场经济国家都认为这种行为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在美国、德国或者日本,企业间搞价格联盟时总是偷偷摸摸的,而在我国,甚至公然向社会宣布,这就说明相关法律的执行还比较软弱。”

  操纵价格

  行业协会涉嫌违法

  行业协会,又称行业联盟、行业组织。据了解,它的产生有两种途径,一种是“民办的”,由民营企业自发形成,目的是通过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求得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企业的发展;另一种是“官办的”,政府转变职能后,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在政府的授权或委托下,承担部分行业的管理职能。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分析说:“行业协会的一个宗旨就是积极保护成员的利益,它可以是企业利益的维护者。因此,行业协会对于行业内的价格争议进行合理协调,保护行业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合法利益,本是无可厚非的。但如果这种协调干扰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就属于应该反对和处罚的行为了。”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就目前的形势而言,推动物品涨价的行业协会,已经成为某些企业利用不法手段操控价格、谋求垄断地位的傀儡。其特点,就是企业打着行业协会的旗号,齐心协力地哄抬商品价格,甚至降低对市场的供给,来欺诈消费者,以获取企业自身利益最大化。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会长张俊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单个企业提价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几个企业依据对市场的控制力联合提价,对价格上涨推波助澜,影响社会稳定,这本身就涉嫌违法。

  

国家发改委价格检查司有关人士日前对记者表示,行业协会无权制定或协调所谓的“行业自律价”或“行业指导价”。该人士介绍说,按照《价格法》,只存在3种价格: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不存在行业自律价。对于行业组织的价格行为,《价格法》中只有第十七条有这样的规定:“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纠偏治乱

  立法滞后亟待解决

  这股集体涨价风也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警惕。

  国家发改委近日紧急下发通知,要求经营者或者行业组织不得以会议纪要、协调价格、价格联盟等形式串通定价、联合提价。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将受到严肃查处。

  紧接着,国务院8月13日晚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落实促进生猪等副食品生产供应的各项政策措施,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

  但是,“仅靠一纸政令,还无法根除部分行业协会的不良行径。”北京律师刘明俊对此评论说,由于长期缺乏法律的支持和规范,才使得一些不良的行业协会成为“脱缰野马”,频频干扰市场秩序。因此,他建议:“必须用法律手段监督行业协会的种种行为。”

  “为此,加强对行业联盟的立法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要抓紧制定行业联盟的基本法,比如可以制定一部行业协会法。从法律层面规范行业联盟的性质、地位、职能、权利、义务、设立条件、审批程序等。”刘俊海教授呼吁。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城市营销百家谈>> ·07电子产品竟争力分析 ·新浪邮箱畅通无阻 ·携手新浪共创辉煌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