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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专营应以公共福利为取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9日 15:22 新浪财经

  虽然《邮政法》(修订草案)已经九易其稿,但围绕邮政专营范围等的有关讨论仍在继续。昨日,由中国国际货代协会主办的“快递物流业法制建设座谈会”在京举行,部分国有、外资、民营快递企业对《邮政法》修订稿第九稿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不过,对非邮政企业最为关心的邮政专营范围,第九稿写着“待研究”,这引起了部分快递企业的担心(《东方早报》8月8日)。

  应当说,就这次《邮政法》(修订稿)第九稿中邮政专营范围的“待研究”字样本身而言,可以说如此“字样”的出现,说明这个专营范围的确定,不仅与市场各方的利益密切相关,而且《邮政法》修订十几年来还不能定稿的事实,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争议还相当激烈。不过,在利益日益多元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这应该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

  不过在此想指出的是,作为一部法律的修订,其实说穿了关系的还是社会各方利益的调整。所以就此而讲,如果一部法律的制定过程,没有一个为争议各方予认可的公平博弈制度与原则为平台,而只有“非我即你”利益对立双方参与,那结果很可能不但会是一场旷日持久的零和博弈,并且这个结果恐怕也不会被社会各方所认可和接受。而现在《邮政法》的十几年修订历程,或许在某种意义就是如此缺陷存在的一种外在表现。

  其实关键的问题在于,如果暂且按下邮政专营具体范围确定的问题不谈,仅以邮政所应具有的社会取向而言,对此显而易见,且可确定的原则就应该是——社会公共福利最大化。倘若承认这个原则正确性,那么再以这个原则为前提并对邮政专营范围的问题加以审视,那寻找正确结论过程也许就不会再是一个艰难的过程。

  因为不难看出,邮政专营范围的确定,本质上就是邮政企业与非邮政企业之间的市场利益划分,在此专营就意未着独占与垄断,就是日后一定市场优势的确定。但是在此如果将邮政专营范围的确定与社会公共福利原则联系,也就是说,如果以是否有利于公共福利最大化为目标,再来对邮政专营问题予以考察,那人们显而易见的就是:垄断只有在符合社会经济发展、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并能造福于消费者福利的情况下,才能说是合理正当的,否则,制度就应毫不迟疑地对竞争作出选择。而这,也理应成为现代社会制度公平与正义性质的必然体现。

  所以对此想说的是,旷日持久的《邮政法》修订,或许在相当程度上并不在于利益各方的冲突,也不是市场利益各方在利益面前的互不相让,也许恰恰是《邮政法》的修订还缺少一个为社会与市场各方所认可的公平制度平台与原则。而其中,邮政专营的公共福利取向就应该是重要的关键环节。

  周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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