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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金融协调监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7日 03:36 第一财经日报

  中国需重点解决的金融问题系列专栏之三

  李扬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金融体系最终确立了分业监管的框架。改革的成效是显著而积极的:基本确立了与国际接轨的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专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整个金融行业加强了以风险和资本为核心的专业监管;保护投资者和存款人利益的理念受到更大的重视;培养了一支专业化的监管队伍;在此基础上解决了大量历史遗留问题等。这些都是有目共睹的。

  但是,存在的问题也很明显,就是监管的不协调。对此各方已基本形成共识。因此,今后我国金融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加强监管协调。

  目前金融监管的不协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多头监管,造成监管过度。“上面千条线,底下一根针”,各类监管措施全部穿在金融机构的“针”上,致使被监管者比较疲惫。第二是监管真空,有一些该监管的事情没有人管。第三是监管冲突,各个部门监管理念不同、出发点不同、想解决的问题不同、依据的法规不同,常常使得机构和市场无所适从。

  监管的不协调造成了一些问题。如,最近国家开始启动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推动我国金融业“走出去”,但由于缺乏协调,银行、保险、

证券各搞自己的QDII,造成多头对外。再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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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债券市场发展、收益率曲线的形成、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等问题上,基本上都是各部门各行其是。这样做的结果,或是影响了金融体系的统一、制约了市场的发展,或是人为造成监管套利空间,为不良金融行为埋下隐患。

  鉴于此,加强监管协调已经成为决定我国金融业未来能否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其实这个问题早已提出,不过迄今进展不大。

  监管协调有三要点值得关注。

  第一,应当明确,所谓金融监管协调,指的是在合理确定各专业监管当局监管功能和监管职责的前提下,统一各专业监管当局的监管原则、制度、标准、程序、技术、方法,促进金融部门之间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处理涉及多家监管当局的综合类金融问题,保证金融稳定,促进金融发展。

  第二,实行监管协调,需要改造现有的分业监管框架,尽快从目前的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并重、侧重机构监管的格局,过渡到以功能监管为主。

  第三,在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全面转型的基础上,在目前“一行三会”之上,设置常设性的协调机构。至于这种协调机制是常设性的论坛、联席会议还是实体性机构,还需要细致认真地讨论。不设立实体性机构,可能缺乏统一的权威性。

  未来一个相当长时期中,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可能保持着双层结构。一个层面是现有的对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专业监管机构,它们对各金融领域实行功能监管;在这之上的一个层面,则是旨在处理各种综合金融问题的协调机构。

  这个协调机构的主要功能包括:第一,统一监管的原则、制度、标准、程序、技术和方法,目标是促进我国的金融服务法形成;第二,统一金融活动和金融监管的信息,建立一体化的信息平台;第三,负责对跨部门的机构、产品和服务的监管;第四,负责与金融系统之外的机构和部门(如财政部、发改委、

商务部)的协调。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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