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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须注意配套改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9日 01:02 21世纪经济报道

  特约评论员 杨涛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此前联合发出的通知,自8月1日起,调整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产品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这是1994年开征资源税以来最大幅度的调整。

  从国外来看,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利用与防治污染,已成为各国征收资源税的基本目的。其中,日本和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都对能源产品征收重税。据测算,德国的燃油税率(税收占税前价格的比率)在200%左右,英、法等国与德国持平。而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联邦制国家能源税负担相对较轻。事实证明,能源重税政策使日本和欧洲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远远走在了美国前面。

  资源税改革已经超出了税制优化本身的意义,背后隐含着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内涵。目前我国的资源消耗量已占世界消耗量的较高比例,相当一部分资源依靠进口维持,这使得经济高增长的后续基础并不稳定,“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需要改变。发展

和谐社会也要求可持续发展。此外,当前国内经济失衡的根源之一就是资源要素价格体系扭曲。

  至于现行资源税体系存在的问题,无非有几方面:仅对7种矿产品征收资源税,征税对象太窄,土地、森林、淡水等自然资源无法纳入调控;资源税的征收额度仅与数量有直接关系,无法体现资源税有效利用和保护资源的效果,将计税方式由“从量计征”转变为“从价计征”成为关键;税率过低将导致资源价格进入市场的成本过低,不利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资源类税费还未统一协调,政府间也未建立起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财权与税权没有统一;缺乏对民生的关注,尚未建立起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补偿机制,作为农民利益和生态环境的补偿。

  从长远来看,资源税改革的步伐已难以停滞,除了针对税种本身的问题进行改革之外,还必须注意相关的配套改革,包括资源价格体系的改革,以及弱化由于资源垄断而导致税负向消费者的过度转嫁。其次,不同主体的利益博弈和协调很重要,包括国有、民营和外资资源企业的利益协调是最大的改革难点。再者就是如何实现税费统一,避免杂乱的税费项目和征管主体所导致的效率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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