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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垄断工资限高的合法性在哪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7日 23:01 华夏时报

  本报评论员 任孟山

  即使垄断企业真的能够按照国家规定,将垄断工资升高的步伐放慢,也不意味着它们不会把计划中垄断工资将要升高的实际收益转化为更高的企业福利。换言之,只要对垄断国企施行政策保护的金甲尚存,对垄断工资的限高就不是真问题;只要打破垄断的根本性问题不解决,其他问题都是细枝末节,即使能够解决,也没有太大意义。

  根据广东省近期出台的规定,对于依靠国家特殊政策获取超额垄断利润的垄断性行业和企业,工资水平已达到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原则上不应再增加工资。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近日在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时则表示,我国正在研究探索对垄断行业平均工资施行限高封顶的办法。如果说广东省的规定是个地方性规定,劳动部官员的表示则具有全国性意义和指向。

  根据北京市统计局今年发布的数据,

证券业、银行业、法律服务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等
垄断行业
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10万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步正发曾经在第三届薪酬管理高层论坛上透露过一些数字,目前,电力、电信、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由于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成为社会失衡的现实状况,有以上数字佐证的垄断工资一直是个敏感问题,对其进行限高也是社会上广泛存在的一种呼声。但让人无法不存有疑问的是,对垄断工资进行限高的合法性在哪里?我们无意为垄断工资的超高水平进行辩护,其对社会公平的象征性伤害有目共睹,但我们关心所有公共管理行为的正确逻辑和正义价值。

  政府作为全体公民的利益代表者,对最低工资的硬性规定,是为了保障社会底层的基本生活和社会运转秩序,也是为了避免企业对职工的无限制“剥削”,有权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惩罚。除此之外,按照市场经济的分配规则,企业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它有权在国家规定的工资底线之上近乎无限地给员工增加工资。只要企业愿意,不管其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是否保持合理关系,社会都无权对其进行指责,而国家也没有权力干涉。邱小平就明确表示,从我国工资增长的机制上看,企业拥有工资分配自主权,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经济效益和不同劳动岗位的劳动力市场价格依法自主确定职工工资水平,政府现在已经不能够像计划经济体制那样直接来确定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管理者能做的应该是尽快建设并完善对垄断企业的特别收益金制度和上缴利润制度,而不是对垄断工资进行限高。

  既然如此,对垄断工资进行限高的合法性就成了问题。现行体制运转下的垄断企业一般都是国有企业,从政治和法理意义上讲,它们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一切收益应该都是属于全体国民的,它们的工资水平应该由国家或者说由全体国民确定。但是,国家对垄断企业的运营施行的原则是让其自主经营,确保国有企业的保值增值。也就是说,只要企业把国家规定的利税和利润上缴之后,余下的利润如何分配就成了企业自己的事情,这部分利润是否转化为工资,就成为谁也说不准也没有权言说的事情。因为,工资与企业效益挂钩不仅是企业自身的运行规律,也是国家允许的政策。不过,对垄断工资限高显然是要对这部分利润的分配模式进行干预。这种干预当然有其合理性,但合法性的概念却比较模糊。

  公共政策应该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这是确定无疑的;公共政策应该在合法性而不是合理性上逻辑通畅,也是确定无疑的。关于垄断工资的问题总是老调重弹,不得不让人思考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垄断企业之所以慷慨大方地给员工增加工资,不仅是因为其拥有巨额利润,更是因为其拥有获得巨额利润的政策优势,它们没有太多的后顾之忧和前行压力,有的只是尽可能利用一切机会进行套现的获益冲动。即使垄断企业真的能够按照国家规定,将垄断工资升高的步伐放慢,也不意味着它们不会把计划中垄断工资将要升高的实际收益转化为更高的企业福利。换言之,只要对垄断国企施行政策保护的金甲尚存,对垄断工资的限高就不是真问题;只要打破垄断的根本性问题不解决,其他问题都是细枝末节,即使能够解决,也没有太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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