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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能娃哈哈双输让我们萃取什么法律营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6日 13:22 法制日报

  双方互相揭丑有违市场规则和契约精神

  不严格按照中国法律操作会有巨大风险

  选择跨国合作伙伴应做好充分法律准备

  本报记者 陈晶晶

  习惯了企业家炒作新闻事件扩大公司影响的媒体们没有料到,娃哈哈和达能的口水战打了4个月,不仅没有淡出人们的视线,反而火力越来越猛、动起真刀真枪来了。自今年4月初,知名企业家宗庆后自曝娃哈哈遭遇达能“恶意强行并购”以来,双方就不停地抛出“猛料”和“通牒”,都放言聘请了豪华律师团,将用法律武器一决胜负。

  一个是中国老百姓颇有感情的食品饮料生产大企业,一个是享誉全球的欧洲第三大食品集团,娃哈哈和达能1996年联姻成立合资公司以来,品牌坚挺收益颇丰,现在却因并购分歧肆意公开对方丑闻,使公司信誉和品牌价值在消费者心目中严重受损。某种意义上说,双方官司有输赢,无形资产却输了。

  如果这两家著名食品公司高举法律大旗血拼到底的背后,最终难免宝贵的无形资产“双输”的结局,又让所有的中国企业萃取怎样的法律营养?

  达能再次通牒要告宗庆后

  7月19日,达能集团向媒体发出公开声明,称达能旗下4家公司已经于7月19日分别致函各家娃哈哈合资公司,提请合资公司董事会对宗庆后担任合资公司董事长期间损害合资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达能在公开声明中表示,宗庆后在担任合资公司董事长兼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期间,未经合资公司各股东或合资公司董事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或间接以其个人身份参股、投资设立并经营了多家与合资公司存在竞争性关系的竞争性公司,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宗先生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中国公司法规定的董事忠实义务以及董事竞业禁止义务,严重侵害了合资公司的利益,也严重损害了投资公司的股东权益。”

  记者了解到,这种做法被业内称为“代位诉讼”。也就是说,作为合资公司股东,外方必须按规定先以催告函方式,要求合资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起诉讼,追究被起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合资公司监事会或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催告函只是启动诉讼的前期步骤,达能正式起诉宗庆后的时间很可能在30天后。

  对于双方互告竞业禁止,娃哈哈集团新闻发言人单启宁19日接受媒体采访时只表示,既然双方都已经进入法律诉讼程序,娃哈哈将严格遵守法律,一切留待法律解决。

  疑云密布拷问契约精神

  除了竞业禁止诉讼外,娃哈哈和达能之间至少还有3团法律疑云。

  今年5月,达能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起了针对娃哈哈的8项仲裁申请;6月,达能在美国洛杉矶起诉宗庆后妻女;6月,娃哈哈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请

商标仲裁。双方法律大战之复杂激烈可见一斑。

  这场大战中最富戏剧性的意外枝节是,在7月11日的达能集团新闻发布会上,达能代理律师竟抛出厚厚一摞材料,声称宗庆后和娃哈哈集团乃是通过伪造某位美籍华人签名,注册了其海外公司,令在场媒体记者唏嘘不已。

  7月17日宗庆后否认了这一“猛料”的真实性,表示伪造签名事件根本子虚乌有。实际上,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明白,签名是真是假,并非谁更信誓旦旦谁就可以证明,只有法律鉴定结果,才能让达能和宗庆后究竟谁在说谎的谜团真相大白。

  但无论法律鉴定结果如何,“伪造签名”这样似乎只有港台商战电视剧里才有的“下三滥”情节,竟被抬到了“达娃之争”的桌面上,还是让推崇达能和娃哈哈品牌的消费者们有点不舒服。正如一些业内人士所言,比较“达娃事件”的舆论评价,外界对达能多质疑其图谋垄断中国食品饮料业,对娃哈哈则多质疑民营企业家的契约精神。“伪造签名”的意外枝节,足以让外界对宗庆后“缺乏契约精神”的印象再添几分。

  中国信誉论坛秘书长杨荣坚7月21日接受采访时认为,达能与娃哈哈之间所有的法律大战都只为了两个字“利益”,双方争端的根本就是利益之争。但双方在争夺利益的过程中,把很多本不为外人所熟知的商业秘密刊播于媒体,流传于市井,尤其以曝“猛料”的方式公之于众,这本身也是有违市场规则和契约精神的做法。

  玩法律把戏玩到两败俱伤

  杨荣坚认为,“达娃事件”中宗庆后已成为被符号化的中国商业环境,两个企业的争端被上升到评价一国商业环境的高度,这在中国还并不多见。这也表明,

中国经济日益融入全球经济体系的过程中,企业的诚信度在现代市场规则的约束下正经受着越来越严格的审视。

  “我们的合资企业双方常常为了当时的利益,互相默许达成一些法律水面之下的协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当时的那种微妙平衡逐渐被打破,矛盾也就浮出水面一触即发了。”刚从法国回来的天相投资顾问公司负责人林义相告诉记者,“‘达娃事件’毕竟是两个公司间的商事纠纷,最终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来判断,因此,企业操作实务的具体讨论更有意义。”

  回顾4个月来的争斗,娃哈哈非合资公司是否有权使用“娃哈哈”商标是争斗的开端和焦点。也正是在商标问题上,达能和娃哈哈向人们展示了一个合资公司操作的活标本:先是商标转让未获批准,再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暗度陈仓,并且还是阴阳两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达能和娃哈哈“感情破裂”之前,这些现在的法律疑点都悄无声息地平衡运转着。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认为,尽管目前中国引进外资数量名列世界前茅,但外资引进过程中,尤其是并购案例中,却出现了不少法律纠纷。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当时合资的双方都没有严格按照中国的法律来操作,而是通过类似阴阳合同的手段千方百计规避法律,从而给中外双方都带来很大的风险。

  “相比所谓的和谐解决,我甚至更希望看到达能和娃哈哈这次两败俱伤,让那些心存侥幸的中方或外方企业,都能充分认识到和中国法律玩把戏的后果是什么,双方都依法受损才能惩戒后来者。”梅新育说。

  合作之初的企业法律智慧

  据统计,自1996年娃哈哈与达能合资以来,合资公司的销售额在11年间猛增了16倍,从当年的8.65亿元增长到去年的140.52亿元。

  回头看看娃哈哈与达能合资之初的1996年,或许中国企业能从中得到更多的法律启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以宗庆后为代表的民营企业家可以在当初设立合资合同时做得更好,可惜这些法律智慧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使用。

  他分析说,宗庆后面对媒体总表示出上了达能圈套的意思,当初娃哈哈占合资公司49%的股份,他认为自己掌握着控制权,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的约定也不觉得重要,谁知第三大股东百富勤把股份卖给了达能,合资公司控股权转到了达能手中。

  “当初合资合同里完全可以约定娃哈哈对于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这样就可以避免娃哈哈失去控股权,这在中外合资企业法里是完全可以的。”刘俊海说。

  此外,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宗庆后实在觉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里的条款不能接受的话,可以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撤销显失公平的合同。但宗庆后现在过了十年再说当初的合同不公平,权利已经失效了。

  “达能和娃哈哈的纠纷归根到底还是个合同纠纷,但又涉及到商标法、反垄断法、公司法等多个方面。它告诉企业,选择跨国合作伙伴时一定要做充分的法律准备。”刘俊海说。

  本报北京7月25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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