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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体制改革需四轮驱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4日 12:00 中国财经报

  国内外实践证明,试图用资源税一个工具来解决矿产资源的所有问题,是很困难的。需要参照国际经验,进一步完善采矿权、探矿权制度,强化采矿权、探矿权的比例,进行价、税、费、租联动改革

  高小萍

  改革关税制度,形成与国际接轨的价格形成机制

  尽管矿产资源的价格基本上由市场决定,但是,从国内外的情况看,矿产资源价格,政府仍有干预的空间。从目前情况看,主要的调整措施,一是在我国全面加入WTO后,通过关税制度的调整,使中国的矿产资源价格结构与国际接轨。二是通过矿产品期货市场,来调节市场的需求关系。当前的重点,应放在关税制度改革上。2006年9月28日取消煤炭出口退税政策后,即10月28日,财政部就煤炭的关税问题出台政策,决定从11月1日起,成品油、煤炭、氧化铝等产品的进口税率由3%-6%降为0-3%;原油、煤炭和焦炭等产品加征5%的出口关税。这种关税与出口退税联动的机制,不仅从总体上调整了矿产资源税率,通过对矿产资源的调节来调控国内的市场供需矛盾,而且使我国的矿产资源价格更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建立矿产特别税、租体系,调节矿产企业主的利润率水平

  和其他一般工商企业不同,矿产企业主的利润期有其特殊性,其利润率的空间,可以归结为三个阶段:在矿产开发初期,由于存在着能否勘查到丰矿问题,企业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初期的利润率既不稳定,也有风险,再加上要收回期初投资,因此,可能出现负利润;进入正常的开采期后,矿产资源的超额级差地租,使得矿产主的利润率得到快速的增长,大大超过了一般工商企业的利润率水平;资源衰竭期,由于矿产资源的不可再生性,矿产企业的利润率大幅度下降,为了维持正常的运营,不得不采取回采等办法,来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但即使如此,到了资源枯竭期,矿产企业就面临着利润率为负的问题,不得不转向新矿生产。

  矿产企业的这一利润曲线,如果进行全程的回归平均,其最终的结果可能与社会平均利润率水平不相上下。但客观事实是:在当前矿产资源民营化的情况下,很多矿产主只在丰产期进行投入,一旦进入到低产期,它们就放弃该矿区,转而投向新矿,以保持企业持续的高利润。这种以牺牲资源、浪费资源为代价获得利润最大化的做法,正是市场失灵的典型表现。这种市场失灵,仅仅依靠资源税是不可能解决问题的。因此,必须参照国际经验,建立起矿产特别税体系,以调节整个时间区间的利润率。为此建议:

  向矿产企业开征资源附加利润税。资源附加利润税的税制设计,可以参考土地

增值税的l办法,在扣除相关项目和社会平均利润后,以矿产企业的超额利润为计税依据,按照累进税率征收。为了照顾矿产企业的特点,在扣除项目中,还可以考虑增加期初投资回收。

  参照国际上耗竭补贴的经验,建立资源枯竭补偿基金。资源附加利润税是对矿产企业高利润率期间征收的一项特别税,它的目的是调节整个时间段的矿产企业利润,因此,对企业处于低利润的枯竭期、勘探期,需要进行必要的支持。建议把资源附加利润税设计成一种专项税收,其征收的收入,全部作为资源枯竭补偿基金的收入来源。基金主要用于:矿产企业在资源衰竭期进行回采时技术改造等方面的补助;矿产企业在勘探新矿的补助;矿产枯竭型城市或地区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时的补助。

  建立权利金制度,向矿产企业收取租金。权利金是一项国际通行的矿产资源租金制度,是调节矿产企业利润,促进矿产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参照国际经验,建立权利金制度,一方面可调节矿产企业的利润,体现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另一方面,收取的权利金作为国家解决资源耗竭的一项重要资金来源,与上述两项措施结合起来,可以更好地促进我国矿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改革矿产企业财会制度,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与国际接轨的会计制度,这些财务会计制度的改革,对于私人产品外部性的内部化,提供了必要的基础。但是如何进一步通过财会改革,把生态环境有偿使用这一理念体现在企业成本中,是当前改革的重点。建议在矿产企业财会制度上,进行以下三方面的改革:

  建立专门的采掘业财务会计制度,提高采掘业核算的准确性。采掘业是第一产业,它是直接从自然界取得资源的一个行业。因此,它的核算体系,既包括了活劳动等基本的核算要素,更包括了来自于大自然的资源要素。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资源环境无价,这部分核算可以忽略不计。随着资源外部性的内部化,就必须通过建立一套针对采掘业的核算体系,把资源有偿使用作为采掘业核算的一项基本原则体现出来,融入整个核算体系之中。

  形成完整的资源有偿使用核算体系,矿产资源通过采掘行为,转化为产品后,来自于大自然的价值(即矿产资源有偿使用部分)将被矿产所有者(国家)、使用者(采矿权拥有者)、经营者(采矿企业)等瓜分。其中,矿产所有者通过租金等形式分享资源价值,而使用者、经营者则通过利润分配等形式来取得其收益。在采掘业核算体系中,必须建立完整的资源有偿使用价值分配链,使资源价值的分配合理化。

  建立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基金,形成资源初始价值。该项基金,其计算方法类似于折旧基金,即按照矿产资源开采量计提,从而反映矿产资源使用情况,形成矿产资源初始价值。这一基金的具体使用,既可用于矿产资源企业生态补偿等方面的支出,也可用于新矿区勘探等支出,从而实现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改革资源税,使其履行国家的调控功能

  国内外实践证明,试图用资源税一个工具来解决矿产资源的所有问题,是很困难的。我国目前对资源税改革的探讨中,实际上存在着这种趋势。必须从资源税税制设计原则入手,来界定资源税的属性,并据此确定其相应的调控功能。

  按照我国现行税制,资源税属于资源财产税类税种,是对相关财产进行调控的一项财政工具。这类税种,不管其纳税对象是国家(如矿产资源)还是个人(如房产),都必须纳税,是国家对财产资源的一种强制性调节措施。在这一税种中,其法理基础是国家强制权,而不是所有权。因此,在资源税改革上,只能从国家对资源的调控程度,来设计资源税改革的思路,而不能要求资源税承担其他财政工具的功能。

  资源税改革的核心,是按照现行税制的要求,对资源税的相关税收要素进行必要的调整,而不是增加相关的功能。按照这样的理解,资源税改革的内容,一是扩大征收范围,把应该有偿使用的资源都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二是按照公平的原则,参考其他税种的税率,调整税率和计税办法,三是对资源税的减免权进行必要的管理;四是对资源税的财政体制进行必要的调整,提高地方政府留成的比例,专项用于矿产地区的环境和生态改造。

  建立以采矿权证为核心的市场准入环节行政收费体系

  目前,我国已经实施了采矿权、探矿权招投标制度,提高了采矿权、探矿权的标准。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它被定义为一种级差地租的具体表现。本文认为,采矿权、探矿权,仅仅是一种国有资源开发权的转让许可证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是通过招投标形式,使国有资源能让一些更有实力的企业经营,从而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在这一招投标过程中,采矿权和探矿权,体现的仅仅是一种允许某种经济行为的权利,不能把这一权利可能体现的级差地租等同于这一制度(因为,级差地租是随着经营时间、价格等各项因素而变化的,而许可证则是在这一时点的开采权利的价值)。因此,一方面,需要参照国际经验,进一步完善采矿权、探矿权制度,强化采矿权、探矿权的比例,同时,还需要根据国家

宏观调控的要求,按照许可证制度的设计原则,在采矿权、探矿权制度上,增加企业素质等方面的限制要素,从而防止一些资金量少、投资行为短期、对矿产资源进行掠夺性开发的企业进入矿产领域,从而通过政府行政收费体系,从源头上提高采矿企业的质量。

  建立以矿产资源补偿费为核心的采矿环节行政收费体系

  目前,围绕着矿产企业的行政性收费很多,从调查情况看,各项收费都有其一定的理由。但多头收费,很难取得预期的调控效果,各项收费最终只有收入功能。为此,建议通过价、税、费、租联动改革,在采矿环节,形成矿产资源补偿费及一般工商企业行政收费的非税收入体系,把目前的一些行政性收费,根据其性质,分别归入相应的费、租、从而整顿矿产企业的分配秩序,使各项财政工具各司其职,促进矿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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