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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法规规章清理:投机倒把还适用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7日 12:15 人民网—人民日报

  

关注法规规章清理:投机倒把还适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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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富子梅

  新闻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2月25日印发通知,决定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全面清理。此次全面清理的范围是:655件现行行政法规、3031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和9664件地方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要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

  通知对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原则分别作出了规定。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行政法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对那些已经“暂行”、“试行”多年,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行政法规、规章,予以废止、宣布失效、修改,是此次清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1987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条例主要针对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市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1997年《刑法》修订,取消了投机倒把罪。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于1999年3月16日以及2001年8月23日和8月31日,三次以答复的形式表明了“暂行条例”仍可适用的立场。

  提起“投机倒把”,计划经济时期无人不知,且被视为可耻的行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投机倒把”已经淡出现实生活,很少人提及。最近的一次,是在2005年10月,北京月球村航天科技有限公司因贩卖月球土地,被北京市工商局以涉嫌投机倒把为由,扣留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经营款、月球土地所有权证等,还由此引发“投机倒把”是否还适用现实经济生活的官司。投机倒把的概念过时了吗?为何工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仍沿用这一“罪名”?

  为市场规范做出过贡献

  在商品短缺的情况下,保护了重要物资供应和消费者利益

  “严格地讲,投机倒把更多的是个经济术语。投机就是寻找交易机会;倒把就是所有权转移。”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局长宁望鲁如是说。

  国务院《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在1987年出台的,至今已有20年。当时还是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体制,许多刚刚出现的市场经营行为,需要在经营者、消费者、监管者之间,用专门的法规来规范,为此,国务院特别制定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并明确,条例是为了加强对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和正当竞争,制裁投机倒把活动,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而制定。条例还特别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投机倒把活动时,可以行使的职权范围。

  曾参与该条例前期制订的宁望鲁告诉记者,条例规定了11种属于投机倒把的行为,都是当时市场上存在却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范的行为。比如,条例规定,“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这在当年生产能力不足,许多商品短缺的情况下,保护了重要领域对物资的需求和绝大多数消费者的利益。宁望鲁回忆说,铜在当时供应非常紧缺,由于有条例的保护,保证了其作为战略物资在重要领域的使用。因此,条例颁布实施后,确实对社会进步和各类经济活动起到了规范、促进作用。

  对某些商业欺诈仍适用

  工商机关坚持只要有更为准确的法规依据,就不用条例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条例所认定的投机倒把行为,要么有了专门的法规来约束,比如,条例规定的“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或者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行为,后来分别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其作了更准确的约束和处罚;要么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经营方式的多样化,已经成为正常的市场经营行为,比如,条例规定的“从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不仅紧俏商品的概念已不复存在,各类商品正走向极大丰富,而且物流公司的经营行为就属于“就地加价”。这种情况下,以上规定显然已落后于形势的发展。

  “为什么还要依据该条例监管市场交易行为呢?”宁望鲁说,一部法规只要没被废止,就必然会成为执法机关的执法依据。目前市场上仍然有部分经营活动没有适用法规作为监管依据,比如各种商业欺诈行为,仍需要沿用条例所规定的投机倒把行为的最后一款:“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来监管。前述的“卖月球”就是这样。虽然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欺诈性质,但无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合同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没有确切条款可依据。北京市工商局最后依据条例所规定的投机倒把行为的最后一款,对其进行了处罚。尽管引发诉讼,最后法院还是判决工商局胜诉,表明该条款仍适用。而且事实证明,正是工商机关的及时介入,避免了公众因所谓的投资月球而遭受经济损失。

  宁望鲁强调,目前,工商机关在使用条例时,严格把握,慎之又慎。坚持只要有更为准确的法规可以依据,就不用条例;只要在实际执法中,条例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就坚决以后者为准。

  条例适用的范围越来越小

  工商部门也向有关部门提出废止与制定替代法规的建议

  条例规定的11种投机倒把行为中,有一半是以“倒卖”的概念来规范的。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倒卖”其实就是交易双方买卖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条例在现实生活中适用的范围确实越来越小。”宁望鲁坦言。

  受社会发展阶段制约,条例具有明显的过渡性。特别是当《刑法》已经将“投机倒把”罪名取消之后,条例的存废就更为社会各界所关注。

  对此,工商部门作为条例的执行部门,一方面据其概念过时、不适应现实需要,向有关部门提出废止的建议;另一方面,根据少部分条款适用的情况,提出制定更为准确的替代法规的建议。

  宁望鲁透露,从2005年起,有关部门就开始起草《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作为条例的“替代品”,为新形势下的市场监管提供法律依据。有关法律专家也指出,尽管《刑法》取消了对投机倒把的司法制裁,但作为需要主动监管市场的行政部门,必须依法行政。由于法律法规的出台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新办法出台前,条例仍可起到一定的作用,而且与《刑法》并不矛盾。

  可以预见,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不久的将来,“投机倒把”将彻底退出人们的经济生活,而相关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也将有更准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

  《人民日报》 ( 2007-07-17 第10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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