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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土地违法困局 先走出执法困局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3日 03:57 第一财经日报

  王琳

  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日前指出,2006年全国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及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无论从案件数量,还是涉及的面积,都较2005年有大幅上升。(7月9日《第一财经日报》)

  然而“横看成岭侧成峰”,同样数据,站在不同的立场就能解读出不同的内容。河南省科学院地理研究所研究员王国强就认为,尽管土地违法案件大幅上升,但从查处结果来看,惩处力度实在太弱。全部131077件土地违法事件,平均下来,每261.6件土地违法,才有一人遭到刑事处罚。全国政协常委李雅芳近日也公布了一组数据,称“2001年至2005年间,土地违法只有1%的党政纪查处风险,0.1%的刑事责任追究风险”。

  和其他领域的秩序失范一样,土地违法大幅上升的原委并非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诚然,目前关于土地违法责任的法律规定还难称尽善尽美,但也初成体系。《刑法》中关于土地违法的直接规定有3个条款,4项罪名,包括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此外,刑法第410条还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土地管理法》更是详细规定了11类土地违法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至于规定土地违法行政责任的规范性文件,更是林林总总,蔚为大观。

  在这并不失明确与严厉的规定背后,是如此触目惊心的超低查处率;在简直可以忽略不计的查处率背后,则是一些地方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渎职。在这执法渎职和司法渎职背后,则是困扰地方经济的“查处”和“发展”的矛盾。在区域经济竞争加剧的今天,借圈地寻租,以圈地促发展,已成为一些地区

城市建设中的常态。这背后,并非因为圈地能给当地群众带来多大的福祉,而主要是基于圈地能够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充分展示某些官员的政绩。至于土地违法、生态破坏,甚或失地之后的农民或市民的生存状态,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

  土地违法的超低查处率,已使得全国耕地保有量频频被突破。19.2亿亩耕地本是2010年的保有目标,但到2005年,全国耕地就只剩下18.31亿亩。众所周知,我国地多人更多,人均耕地在世界上处于较低水平,为了给子孙后代保住土地这一“生命线”,中国实施了据称是“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制度”,那么,又是谁在屡屡突破这道“最严格”的制度防线?

  问题出在哪里,就应从哪里着手解决。土地违法困局的破解,也应从责任追究的归位始,从变更地方官员的政绩评价始。要清醒地认识到,执法和司法的公正是超越了城市发展的更重要的政绩,也是更值得珍惜的价值。要让那些土地违法者,不管是哪一级官员,也不管是为了什么冠冕堂皇的理由,都应承担其法定的责任。要让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来证明,土地违法的责任追究是必定的和可预期的。唯此,土地违法之风方有得以遏制的可能。(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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