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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新政不能有分权无限权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2日 07:12 东方早报
昨天上午,国家药监局举行首次例行新闻发布会,副局长吴浈公布了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新修订的《办法》10月起施行,《办法》将强化监督权力制约机制,部分国家局职能将委托给省局行使。(7月11日中国网) 笔者以为,此举限于“分权”,是一种权力资源的再分配,它的权力拥有主体虽然有所改换,但其所面临的权力行使模式却变化不大。那个如影相随的难题又会出现———谁来监督省局一把手不重复“郑筱萸现象”? 因此,药监管理新政还要“限权”。“限权”是用明确的立法对药监局的审批权和管理权进行约束,约束其权力扩张冲动;其次,要让公共舆论与民意监督成为国家药监局“限权”的又一利器。 “分权”是一种权力分配,更多依赖制度执行者的自觉;而“限权”是权力制约,是让民众成为监督权力的主要参与者,从而让监督程序严密、监督效率提高。“有分权无限权”的改革与之前的高度集权相比有进步,但容易产生幕后交易,造成新的弊端出现。而“有分权更有限权”则是制度性的权力规范,民众享有“干预”权力走向、防止权力私人化的法治禀赋,相比之下,其效果应该不言而喻。 广东省深圳市毕舸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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