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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红漫:根治非法集资 严刑出台不宜仓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2日 03:25 第一财经日报

  马红漫

  我国打击非法集资的力度正在加强。日前,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要坚决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7月10日《第一财经日报》A3版)

  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的角度看,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是不无裨益的。但问题是,目前相关的法律界定尚不明晰,而且非法集资者正规融资渠道阻塞。在这种格局下,贸然提高惩戒力度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定仍然较为模糊。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但是,到底向多少个公民借贷或者借贷多少属于合法范围,尤其是在什么条件下触犯《刑法》,相关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

  应该看到的是,吸收公众存款之所以如此盛行,“供需两旺”是其主要原因。在融资渠道较为狭窄的情况下,民营企业凭借人际关系融资虽然要支付较高的利息,但其交易成本却较正规融资渠道低很多。另一方面,对于出借资金者而言,高利息的诱惑与对个人信用的认可也令他们乐于解囊而出。

  可见,在民营企业主流融资渠道不畅的客观情形下,政府应积极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引导。单方面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恐难达到理想的效果。(上海电视台财经评论员 马红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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