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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筱萸为何被判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1日 16:29 扬子晚报

  昨日,郑筱萸被执行死刑,成为近年来我国第四名被判处死刑的副部级以上官员。公众普遍认为,法院依法作出这一判决显示了我国惩治腐败的决心,郑筱萸是罪当其罚、咎由自取。但也有人提出,郑筱萸受贿金额比此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一些腐败官员少,为何郑筱萸被判死刑?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说,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郑筱萸受贿数额达64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亦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因而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说,一些罪犯比郑筱萸受贿金额多,之所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是因为他们有自首、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而郑筱萸未被认定有这样的情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铭暄说,对受贿犯罪是否判处死刑,金额只是一个方面,不能单纯看金额。郑案应该说是“情节特别严重”。

  赵秉志教授认为,郑筱萸出于贪欲多次收受巨额贿赂,导致国家对药品的监管失控,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社会危害广泛而深远,显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高铭暄教授说,此案显示了我国在反腐上的决心与信心。郑案的审理也说明,不论官有多大,但在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严重的腐败行为,都要依法严惩。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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