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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海与商海 怎样做到井水不犯河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0日 23:30 《财经》杂志网络版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认为,现在的问题不在于法律如何规定,而在于已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很好执行。当然,也并非靠单纯加重处罚就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综合治理,而更彻底的解决取决于政治体制改革进程

  【背景】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十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包括收受干股问题、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它再次将一个老问题提出来——公务员经商问题。

  《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款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但是,相应的法律责任却语焉不详,仅在第102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官员或肆无忌惮地公开经商,或隐秘与经营性机构有染,已成为权钱交易的一条重要途经。这一现象至今未得到有效抑制。在屡发矿难的山西省,曾声势浩大地开展过清退官员持有煤矿股份的活动,但收效有限。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认为,《公务员法》对于官员参与营利性组织的处罚力度确实轻微,但在相关法规中,如6月1日刚刚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这种行为的处置力度还是较大的。其第27条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现在,高法、高检又将这种现象列入十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就是说,如果查实,就要走刑事了。

  姜明安话锋一转指出,现在的问题不在于法律如何规定,而在于已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一般的情况下,对这种行为还是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了事。

  这种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何在?姜明安认为,很多公务员素质不高、处罚力度不够、被发现的可能性较低、监督机制不完善是重要原因;当然,有些地方公务员收入不是很高,也是客观原因。

  如何应对这个问题?姜明安认为,加强教育,提高公务员的思想修养,诚然是必要的,但还是要寄希望于制度。首先要适当加重处罚力度,因为象征性地罚点钱是无济于事的。再一个就是要完善监督机制,除了政府部门主动去抓,也要鼓励群众举报。特别重要的是新闻媒体的报道。不能这也不让报,那也不让报。如果某些官员感到违法行为随时有被发现的可能,他收益的风险就会增加,大到不成比例,他就不干了。

  姜明安强调,总体来看,解决这一问题正在向好的方向发展。归根结蒂,这并非靠单纯加重处罚就能从根本上解决的,它需要综合治理,更彻底的解决取决于政治体制改革进程。-

  《财经》杂志记者杨哲宇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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