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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制收益几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9日 16:12 《财经》杂志网络版

  任波/文

  政府应积极化解劳动力供需双方冲突,但最低工资制度未必是最好和最有效的办法

  正值山西“黑砖窑事件”引发舆论群情激愤之际,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政策法规密集出台。6月下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适时推出了《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下称《通知》)。

  继去年全国各地大规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之后,《通知》进一步要求:各地继续加大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力度,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地区,应当在今年年底之前对最低工资标准再度进行调整,使得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频率超过以往规定的两年一次,达到一年一次。

  据《财经》记者了解,已有不少地区开始布置有关事宜。

  原则上,最低工资标准的设立,其本意是通过政府对劳动力价格的适当干预,对劳动者尤其是低端劳动者进行保护,令其劳动所得能够支付本人和所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且最低工资标准,应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的调整而调整。这也是我国早在1993年便建立这一制度的初衷。

  《财经》记者了解到,此轮调整还承担了另一个任务。去年以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启动,但其主要内容是调工资。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已经上涨工资,离退休人员也上调了待遇。因此,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事实上也是和这些措施相呼应,以形成联动之势。在此意义上,最低工资标准显然已被纳为政府调整薪资待遇的手段和干预初次分配的杠杆。

  主管部门执行此项措施的决心相当坚定。《通知》特别强调,要加强对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单位。目前,多部门联合行动的劳动用工专项检查已经揭开序幕,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日常巡查、举报专查。

  不过,尽管措词严厉,这一强制性干预手段的最终成效如何,仍然是未定之天。

  模糊的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先决条件是对标准的评估,而评估的依据无法绕开市场价格这一至为关键的基准线。

  按理,最低工资标准应该随着社会收入水平的提高相应地提高。但是,无论如何,最低工资的标准应当在劳动力市场的均衡价格以下。目前“民工荒”现象的蔓延和劳动力成本的上涨,的确昭示了劳动力供应趋紧的势头,但事实上,目前的劳动力市场短期内仍无法改变劳动力供大于求、就业尚不充分的基本格局。

  由此,若将保护的底线人为地拔高至市场所难接受的限度,使得最低工资水平超过市场决定的水平,就会压制雇主增加就业的积极性,结果是背离就业最大化的目标;而惨遭淘汰的,往往是在劳动力市场上最为弱势的人群。

  即便在就业比较充分的条件下,不恰当的最低工资标准,也有可能导致就业的非正规化。目前失业救济制度、低保制度尚不完善,新的矛盾有可能累积。因此,如何科学确定最低工资调整的限度,成为决策者必先解答的难题。

  至今,现有政策未能就最低标准给出有效的评估体系。《通知》仅简要提示:“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定期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评估,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就业状况等相关因素变化情况,及时提出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这个并不具备操作性的规定,为各地未来的制度安排增添了不小的变数。

  即便是目前对于最低工资标准偏低的主流判断,也缺乏可靠的统计支持。各地的职工平均工资是最低工资标准的重要参照。但根据国家统计部门的测算方法,这一指标的统计样本仅包括成规模的企业。也就是说,大量小规模的私营企业,虽然在GDP和就业增长中贡献不菲,但实际上其工资水平并没有被纳入统计。且由于其规模小而分散,要做到准确统计难度颇大。其直接后果是职工平均工资指标的统计高于实际水平。而这些被统计数据忽略的企业,恰恰是最低工资制度约束的重要对象。

  北京市的情况或可作为佐证。2006年,北京市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640元。根据规定,这应当是刨除了一切加班津贴和福利待遇的净收入。另据最近公布的数字,北京市去年的职工年平均收入约为36000元,相当于月薪3000元。参照最低工资应占社平工资40%-60%的国际标准,即使仅将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至社平工资的30%,也要超过每月1000元,这已经远远高于目前餐饮业用工月薪600元-800元的平均水平。

  实际上,即便是按照目前640元的标准,也有大量企业无法严格执行。更何况,在同一个城市或者地区的不同区域,也存在经济水平的差距,企业的能力参差不齐。此外,随着高校毕业生涌入劳动力市场,为竞争上岗而自愿提供的“零工资就业”也不再是个案。这些充满矛盾的数据和事实,无疑将大大增加决策者决策和决策执行的难度。

  远非惟一的办法

  《财经》记者了解到,目前决策者的计划是,在市场定价的体系之外,还要设计一套对各地最低工资水平进行量化分析的工具,将与工资有关的量化指标综合考虑,建立一个评估模型,以此作为决策依据并充实各地最低工资制度的执行细则。但这个庞大而艰难的工程即便能够完成,无疑需要漫长的时间;这套系统本身,仍要通过市场规律的检验,否则有关法规便很难严格执行。

  有专家指出,目前的法规本身也存在许多模糊地带,加之劳动部门的监管力量相对薄弱,为企业规避管制创造了条件。从各国的情况看,有关最低工资的法律法规都留有很大的余地,即便在美国,其执行情况也不尽如人意。

  劳动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曾对前六年的最低工资制度的执行情况做出分析。所长苏海南透露,调研结果显示,2000年以来,根据各地最低工资增长情况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调整的对比看,当年对最低工资的调整并不会导致次年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增幅甚至还有下降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是相当部分企业并未真正执行这一最低工资标准,有的企业在调高最低岗位工资的同时,降低高于最低岗位的工资。以此为鉴,调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首先应该是严格执行旧有的标准。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蔡昉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劳动力这种生产要素的特殊性,仅仅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自发力量,并不足以形成稳固的和谐劳动关系。因此,政府对此发挥更加积极的干预作用是有必要的。但政府的职能应该给予严格界定,避免对劳动力市场的过度干预以及对市场信号的扭曲。“最低工资标准确立后,很好的执行比不断调整更为重要。”他说。

  要在真正意义上保护低端劳动者的权益,增加其收入,缩小贫富差距,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远非惟一的办法。例如完善社保制度,消除劳动力流动的障碍,消除就业歧视,完善职业技术培训,或者直接补贴农民,增加农民工外出务工的机会成本,等等。

  相对于单纯的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这些措施显然需要政府付出更大的投入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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