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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东转让股份数量受限对证券市场有何影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6日 22:1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6日电(记者 刘菊花)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让办法》)中,关于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股份,有一定的比例和量的限制。这种限制性规定对证券市场有何影响?

  《转让办法》规定,同时符合下述两个条件的,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需报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其一,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其二,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而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需报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后才能实施。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股份,在时间上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在价格和转让对象上具有不确定性。要想抓住瞬息万变的市场时机,必须赋予企业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同时,为保持国有经济控制力,维护证券市场稳定,防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被恶意收购的风险,当国有股东转让股份达到一定数量或比例时,又必须进行有效监管。

  为何以总股本10亿股为界限划分大盘股和小盘股,以及以总股本的5%确定净转让比例?

  “我们主要是参考了市场通行做法,以及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同时,我们还主要考虑了证券市场的稳定问题。国有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定数量的股份,可以增加市场中的股份供应量,有利于平衡市场供求关系。但如果国有股东可自主转让的股份比例或数量过大,可能会对证券市场形成冲击,不利于证券市场稳定,也不利于保护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位负责人说,对于10亿股以上的上市公司,确定占总股本的3%作为国有股东净转让股份比例,除上述因素外,还主要考虑大盘股,特别是大盘指标股的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对证券市场稳定的影响极大。因此,其可自主转让股份的比例应有别于小盘股,以体现差异化监管的特点,并从制度上奠定市场稳定的基础。

  据了解,我国公司法中有股份公司董事会任期不得超过3年的有关规定,而国务院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也有任期三年考核的相关规定。将国有控股股东净转让股份的累计时间确定为最近连续3个会计年度,主要是考虑国有控股股东净转让股份的时间不能无限期累计,必须划分一个时间段。通过设定时间段和具体的净转让比例,可以使市场对一定时期内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二级市场的最大流通量有一个明确的预期,进而有利于证券市场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转让办法》同时规定,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考虑到国有参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较小,其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监管应体现出与控股股东的区别,所以将国有参股股东净转让股份的累计时间确定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而非三个会计年度,这赋予了国有参股股东相对更多的自主权限。”这位负责人表示,之所以为国有参股股东“设限”,是为了避免国有参股股东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集中出售所持股份从而造成股价的大幅波动,不利于保护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容易产生国有参股股东与其他投资者串通收购上市公司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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