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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财务顾问制度对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何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6日 22:0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6日电(记者 刘菊花)与以往的监管制度不同,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控股股东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并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应当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及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这项制度意义何在?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6日对此表示,随着市场经济及其专业分工的发展,中介机构成为经济发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近年来的实践表明,作为中介服务机构的财务顾问在企业上市融资、资产重组等方面的角色作用日趋明显,对于活跃企业并购市场、提高重组效率、维护各类投资者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我们也考虑,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对国有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影响均较大,同时由于转让价格以市价为基础确定,如何把握市场时机也很重要。因此为准确把握市场机会,争取公司最大利益,保障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维护

证券市场稳定,国有控股股东在转让控股权时也有必要聘请具有资质的财务顾问协助进行分析论证和尽职调查工作。”

  这位负责人说,

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控股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管部门要求由中介机构作尽职调查已成为普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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