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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新育:IMF汇率双边监督新规难当大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8日 10:04 21世纪经济报道

  特约评论员 梅新育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近日通过了<对成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以此替代1977年制定的<关于汇率监督的决定>。尽管基金组织总裁拉托称这项更新"对基金组织改革和多边主义均属佳音",但中国人民银行很快就对此表明了自己的保留态度。

  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之后的1974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各成员国经过漫长辩论之后终于就<浮动汇率管理指导原则>达成了一致;由于这份软弱无力的<指导原则>显然无法取代已经瓦解的多边汇率协议,从1975年8月开始,美国又率先开始推动重建国际汇率协议并于1975年11月朗布依埃各国首脑会议上获得通过,1976年正式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二修正案>的第四条,新的第四条款责成基金组织"对国际货币体制实行监督,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且要求所有成员国"不要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体制,以试图阻止国际收支平衡的有效调整,或取得对其它国家的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然而,这些相关文件虽然给成员国明确规定了每年就各自的

汇率政策与基金组织进行一次协商的强制性义务,但没有明确认定一国"操纵货币"的具体标准,而是把这个认定权力留给了基金组织。按照这次通过的新<决定>,只要一国政策造成了"基本汇率失调"或"经常账户长期巨额赤字或盈余"的后果,就可以认定其操纵货币。

  早在2005年,美国财政部一位高级官员就指责基金组织在汇率问题上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职责。美国就此向基金组织施加如此压力,那是因为美国国内某些势力极力希望将中国认定为货币操纵国,进而对中国加以制裁,而按照上述条款,新<决定>在原则上可以将中国列为货币操纵国。

  无疑,此次通过的新<决定>在相当程度上满足了美国的要求,但其公平性和实施效力恐怕很成问题。任何国际经济政策协调都必须解决这样几个问题:保证政策目标兼容问题,以及以何种方式解决事前的政策目标不兼容;权力分配问题,这种协调不应建立在一个统治性国家的霸权之上,参与协调的各国成本收益应当公平分配;成员国应承认并信守行为规则以及共同接受的义务。显然,基于"经常账户长期巨额赤字或盈余"这样一个后果来认定操纵货币是不公正的,因为经常项目长期失衡是一个本国和贸易伙伴宏观经济政策共同作用的结果,并非汇率政策单独所能造成。

  进一步考虑,这项新规的效力更难以令人乐观。近10多年来,国际

货币基金组织的政策协调职能有削弱之势:首先,迄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监督框架依然是就个别国家的情况提出调整规划,致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政策协调机制在设计指导思想上就落后于当今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度不断加深的现实。其次,主要储备货币国的经济政策协调基本上是在七国集团内部进行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其政策的监督作用相当有限。第三,当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主要是通过每年一度的"第四条款咨询"实施其监督职能,基金组织工作人员与各成员国重要政府官员会面,回顾经济运行和政策,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但往往没有实质性成果,成员国可以自由决定是否采纳这些建议。为此,金德尔伯格曾经嘲讽地将这类纯粹形式主义的国际经济政策协调喻为"皮影戏"、"狗马滑稽戏"和"一串拍照留影的机会"。

  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无论是要强化信心,事前避免触发国际游资的投机攻击,还是改善调节机制,都要求建立一个有效率、公平的多边货币政策协调机制,而此次新<决定>显然是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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