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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税事件是依法行政的典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8日 08:04 新京报

  200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授权国务院可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决定草案”的议案。这标志着关于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调整工作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2条明确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据此制定了征收办法,全面开征储蓄存款利息税。然而,随着中国经济形势的变化,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认为,应该逐步减少或者停止征收储蓄存款利息税,从而延缓投资增长速度,确保中国的经济平稳发展。

  关于如何调整储蓄存款利息税曾有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理由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只授权国务院就储蓄存款利息税开征的时间和征收办法作出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停止征收储蓄存款利息税。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国务院停止征收储蓄存款利息税不存在法律障碍。只要国务院废除征收办法,那么税务机关将因为无法可依而停止征收储蓄存款利息税。

  从理论上来说,国务院制定储蓄存款利息税征收办法具有明确的法律授权,而国务院对征收办法作出解释或者废止征收办法,同样符合法律的规定。只不过这种取消储蓄存款利息税的做法,是一种间接宏观调控办法。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税务机关会因为没有明确具体的授权而停止征收储蓄存款利息税。

  但如果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授权,不但可以完善《个人所得税法》,而且可以树立依法行政的典范,为中国今后行政体制改革提供可资借鉴的立法模式。

  依法行政不仅仅是依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行政。在现代法治社会,如果行政机关自定规则、自行执法,那么,就可能会出现行政权力无限膨胀的现象。所以,各个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防止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规则自我授权。

  近些年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限制行政机关权力特别是行政立法权的法律规范,但从整体而言,行政权力扩张的现象依然存在。《个人所得税法》只不过是秉承传统的立法思路,授权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征储蓄存款利息税罢了。

  这种主动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并且把宏观调控决策通过法律展现出来的行为,充分反映了依法行政的现代执政观念,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改革发展思想。

  □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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