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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税存废呼唤税收法定原则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8日 02:38 第一财经日报

  翟继光

  利息税的争议自1999年开征就不绝于耳,今年3月7日,28名政协委员联名向国务院提议取消利息税,将这一争议提到了白热化的状态。

  近日正在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又将利息税的停征或减征提上了议事日程。

  其实,无论是财政部还是国务院,都无权取消利息税。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的开征以及基本税收要素的变更,需要由纳税人的代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决定。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开征利息税,同时授权国务院确定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但是并未授权国务院暂停征收或者停止征收利息税。因此,国务院无权停止征收利息税,更无权废除利息税。

  目前,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利息税的存废。社会大众和前述的28名政协委员向国务院建议取消利息税,显然是弄错了对象,该建议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

  除了利息税的存废,近期的税收热点问题还有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调整以及车船税由交强险保险机构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的调整是通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做出的,由于印花税的征收依据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因此,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只有国务院才能调整印花税的税率。

  国务院于1997年5月9日和1998年6月11日两次发布通知,调整印花税的税率。这两次先例再次表明,印花税税率的调整应当通过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做出。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5月30日发布的《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对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进行了提高,其中强调了“经国务院批准”,从程序上来说,不存在太大瑕疵,但该文件毕竟只能相当于部门规章,在效力上与行政法规差了一个层次。

  车船税由交强险保险机构代扣代缴,是在国务院于2006年12月29日颁布的《车船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的,车船税征收方式的调整在合法性上也不存在问题。

  但是,法治发达国家所强调和遵循的严格的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的开征、停征,税率的调整等基本税收事项,应由最高立法机关进行,而不能由政府进行。因为税收是联系纳税人和政府的纽带,是纳税人支付的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价格。在这一互动关系中,纳税人向政府缴纳税收,政府向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双方互享权利,互担义务。

  如果由政府来决定如何征税,征多少税,就打破了纳税人和政府的互动关系,不利于纳税人和政府之间和谐关系的建立,因此,法治发达国家均强调如何征税,征多少税等事项均由纳税人的代表——最高立法机关来确定。

  由于我国的现实国情,目前还不具备所有的税法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制定的条件,但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来看,正在逐渐加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税收立法的力度,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也会逐渐实现全部税法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制定的目标。国务院只能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下,就部分税收事项行使一定范围的决定权。(作者为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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