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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减征利息税:因时制宜让利于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8日 01:19 金时网·金融时报

  记者 王晓欣

  6月27日上午,应国务院的请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征或者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根据这一决定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征或者减征个人所得税。

  自1999年11月1日恢复征收利息税以来,此项税收对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税收体制、减少储蓄增长、刺激消费、增加社会投资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从增加财政收入来看,利息税作为目前财政的一个稳定收入来源,每年的规模不断增加,截至2006年底,我国共征收利息税2146.4亿元。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对决定草案作说明时说:“利息税开征8年来,在鼓励消费和投资、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从理论上看,利息税兼具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一定功能,利息税所产生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可以促进居民投资和消费观念的转变,即既能通过税收影响居民的收入水平,也能通过实际利率的变化影响居民的储蓄行为,还能通过降低私人投资的机会成本,推动私人投资的增加,从而形成社会投资持久的增长机制。

  时隔8年,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新的变化,已由当年持续的

通货紧缩演变为当前的轻度和局部的物价上涨。在此经济形势下,继续征收利息税,已不合时宜。从利息税的来源看,利息税主要来源于中低收入阶层,尤其是加重了低收入人群、弱势群体的经济负担。因为在按统一的比例税率征收利息税的情况下,与高收入者相比,中低收入者很难找到比银行存款回报率更高的渠道使资本增值,于是只能选择存入银行获取利息收入。可以说,利息税的征收,无疑使得中低收人者的相对税收负担重于高收入者。由于我国利息税制不完善,如公款利息所得不在利息税征收范围之列,加之相关方面的改革不配套,当时未及时施行储蓄“实名制”,一些高收入者可以通过多种手段逃税避税,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开征利息税调整收入分配目标的实现程度。从征收的效果看,征收利息税的政策目标并没有很好地实现。恢复征收利息税以来,居民储蓄存款势头不但没有放慢,反而以每年万亿元以上的速度增长,截至2006年末,银行储蓄存款余额已上升到16.66万亿元,并未有效地将储蓄存款从银行“挤出”,从而没有达到减少储蓄刺激消费的目的。

  金人庆表示,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加居民的储蓄存款利息收益,国务院有关部门经过认真研究、论证,拟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可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征或者减征

个人所得税的决定草案。金人庆同时表示,现在
中国经济
处于高速增长时期,财政收入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在这种形势下,停征或者减征利息税,国家财政有能力承受。

  对利息税的减免,有专家认为,取消利息税的政策意图明显指向流动性过剩带来的资产价格上涨,有引导资金流向的作用,但也存在两难局面。一方面,大量银行存款流向房市股市带来的资产价格过度上涨或大量流向消费,引起CPI超警戒线;另一方面,大量社会资金流向银行,形成存款,在银行资本充足的情况下,势必增加银行的贷款冲动,加剧流动性过剩。

  从利息税的减免政策效应来看,取消利息税相当于加息76.5个基点,但与加息不同的是,这仅是调高存款利率,对贷款利率影响不大。也就是说只是影响居民的储蓄和消费意愿,而以目前的实际负利率情况来看,这样的利率变化对居民的储蓄行为影响不会太大。对于银行等主要债券投资机构而言,存贷利差收益不变,因此影响不大。减免利息税对股市的影响主要是心理上的,但实际效应没有加息的效应大。

  利息税的减免,实质上是财富的再分配,国家的税收减少了,而储户的收入增加了;从长远看,利息税的减免,缩小了资金价格与资本价格的差距,有利于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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