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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突出两大特色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9日 11:21 财会信报

  记者 苗野

  6 月12 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就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详细解析,新《条例》自2007 年1 月1 日起实施至今已近半年,主要突出两大特色,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明确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措施为,新《条例》将税额标准提高了2 倍,调整后的“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1.5 元至30 元;中等城市1.2 元至24 元;小城市0.9 元至18 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 元。”考虑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负水平应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市场发育程度相适应,条例仍授权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税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增加了用地的成本,可以引导土地使用者合理节约的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

宏观调控的措施,有利于促进
房地产
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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