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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文彪:破坏规则就该败诉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3日 01:48 中华工商时报
在亚奥政府采购案中,财政部首次领到败诉判决。为此,财政部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6月7日,该案二审开庭。财政部称:“一审判决打破了我们长期的工作模式,将对今后的政府采购工作产生影响。”而每年的政府采购金额有数千亿元,不能不说这纸判决相当有分量。 尽管财政部认为,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改委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不归财政部管辖,但是正如北京现代沃尔所提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负有监管职责,对于投诉事项应在30日之内作出处理决定,而《政府采购法》的法律效力比《暂行办法》高。一审法院判决财政部必须作出答复,实际就是确认财政部不予答复属于违法。而就具体的政府采购活动而言,财政部的做法也对有关政府采购规则构成一定的破坏。 尽管该案没有直接争议某公司两次中标是否合法,但是依据政府采购“价低者得”的一般性要求与惯常做法,以及政府采购招投标以节约政府采购资金的初衷,某公司标价在所有供应商中最高却两次中标,这样的开标结果自然让人大跌眼镜,而且难免会受到其他供应商以及公众的质疑,采购方与招标活动组织者难脱破坏政府采购规则的嫌疑。 面对有关方面涉嫌破坏采购规则的行为,参与竞标的落选者显然不应保持沉默。在涉嫌破坏政府采购规则做法前保持沉默,实际就是将自己可能的应得利益让予他人,就是放弃自身法定权利。而且任由破坏规则的行为大行其道,实际上也是在间接纵容破坏规则的行为,这必然会导致规则愈加不被尊重,这样一来就可能会有更多企业在其他及以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权益受损。同时,任由涉嫌破坏规则的行为发生,不但制订规则的原有初衷难以实现,而且规则得到遵守可能对经济社会产生的良性边际效用也将难以产生,同时社会公平与正义也遭到了践踏。 面对破坏规则的行为,法院应当主持正义。如果法院对状告涉嫌破坏规则行为的诉讼给予支持,能够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有利于规则在更大程度上得到遵守;如果起诉破坏规则行为的诉讼不能得到法院支持,那就无异于是在铲除规则得以确立的根基,利益相关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将难以得到维护不言而喻。同时,法律是社会正义的底线,所以法院支持针对破坏规则行为的起诉,实际上也就是在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反之,社会正义与公平就将受到嘲弄。 面对破坏规则的行为,社会舆论与公众不能保持沉默。公众尽管不是具体破坏规则案件中的当事人,但是如果规则可以任意遭到破坏而不被追究,则任何人都最终难逃受到破坏规则行为损害的命运。也就是说,任何公民实际都会是破坏规则行为,以及自身在破坏规则行为面前保持沉默做法的潜在受害者。另外,规则制订与生效之后,需要政府及其部门予以遵守,需要司法机关予以维护,而这一切都离不开公众与社会舆论的监督,因而公众不应该也没有理由置身于针对破坏规则行为的投诉与诉讼行为之外,理应对投诉与起诉破坏规则的行为予以道义与舆论上的支持。 规则需要制订,规则更需要得到执行;要以制度保障规则得到执行,但是自觉遵守规则的意识同样重要,尤其是政府自觉遵守规则的意识更为重要,因为政府行为对社会具有一定的示范性,因为政府掌握着巨大的财力与权力,因而政府破坏规则,百姓维权的成本更高,付出的代价更大,社会受到的损害也会更严重。所以,期待财政部在亚奥政府采购案中一审败诉的结果,能对政府及其部门树立自觉遵守规则意识有所教益。(13G1)记者: -魏文彪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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