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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合并实施细则期待透明博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2日 04:03 第一财经日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起草工作面临难题。由于涉及操作细则的内容遭遇许多争议,原计划本月底提交国务院审议的安排可能有变,将要延期。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起草过程中产生争议,并不令人感到奇怪。作为一部涉及市场主体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企业所得税法》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曾经引起广泛讨论。起草部门在向全国人大提交《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时,删繁就简,对《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中存在争议的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这在无形之中增加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起草的难度。这种将立法博弈转化为行政博弈的做法,突出反映了我国行政主导立法的特征,也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转型期经济关系的复杂性。

  显然,问题不能一直被回避下去。在各利益主体分歧较大的情况下,在立法博弈已经被行政博弈替代的条件下,如果国务院在制定行政法规的过程中,不能妥善处理各种分歧,那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会激化矛盾,增加《企业所得税法》的执法成本。

  目前的争论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其一,收入总额中不列入征税收入的范围如何确定?在现实生活中,财政拨款的用途广泛,如果财政拨款属于政府采购,而实施细则对企业财政拨款不加分析,那么,就会在应纳税所得额问题上出现实质性的不公平;其二,关于企业捐赠的纳税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将如何加以防范?其三,关于企业广告宣传费用扣除问题,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企业必须制定不同的标准,但是,执法机关如何核定企业的广告宣传费用比例,如何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其四,关于企业的关联交易问题,税务机关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该如何进行识别,并确定应纳税所得?

  另外,关于税收优惠问题,《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何种企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如何确定,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为企业法律之外的博弈埋下了伏笔。如果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不能在这些问题上给出清晰的答案,那么,《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将会产生许多矛盾。

  可以说,《企业所得税法》只是提供了一个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框架性法律规范,其中的每一章都充满着不确定性因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旨在细化企业所得税法律规范,给企业提供一个可以信赖的预期结果。但越是在具体操作层面,《企业所得税法》中产生的矛盾就越突出。

  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按照法律解释程序作出立法解释。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经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这就把复杂的财产关系转化成为了一个行政执法关系。行政机关作为税收法律当事人一方,既要制定规则,同时又要执行规则,其中的难度可想而知。这种多年授权性立法所沿袭下来的惯性,使得行政机关成为众矢之的。如果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起草部门不能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关系,在起草过程中顾此失彼,那么,就有可能引发更大的争议。所以,国务院在起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时候,可以将问题逐渐分解,采取下列步骤化解争端,减少矛盾。

  首先,可以援引我国现行法律,对《企业所得税法》所涉及到的概念进行规范,防止因定义不清晰而产生新的矛盾。譬如,参照我国《公司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对企业的规模和性质、企业的经营行为作出明确的定义,防止出现执法的随意性。

  其次,应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相关法律,解决《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不足问题。譬如,对捐赠的规定,可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捐赠法》,增加有关企业捐赠的条款,对企业捐赠的程序和确认机关作出明确规定。对那些必须由国务院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立法机关则应当召开听证会、座谈会、辩论会,按照国务院行政法规起草的规则,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防止由于偏听偏信而产生社会负面影响。

  总而言之,国务院在起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时候,既不能扩大也不能缩小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更不能在法律授权不明确的情况下,对《企业所得税法》进行实质性修改。无论是国务院先前制定的行政法规,还是国务院即将制定的行政法规,都必须充分体现立法者的意图,使行政法规充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成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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