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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迫破产缘于权利破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1日 09:01 中华工商时报

  政府与官员追逐政绩或许在所难免,实现利润最大化也是资本的本能,这些其实都不可怕,可怕的是企业、职工与民众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权力与资本的联姻就会水到渠成,就必然会以牺牲企业、职工与民众的利益为代价。

  在破产之前,柳州市电器厂的产品有市场,银行贷款不到800万元,资产负债率60%,远低于75%破产警戒线。为了该厂厂区的100多亩地,主管部门提出“不换思想就换人”,电器厂被强迫破产。一家房地产公司巧妙地将它从国家划拨的工业用地改变为商业开发用地。

  一家未达破产条件的企业因为厂区地块值钱便被强迫破产,固然与当地政府期待通过进行

房地产开发获取利益、谋求政绩有关,但是有关方面所以能够顺利达到强迫企业破产的目的,根本原因无疑还在于其对企业拥有生杀予夺的绝对权力。面对这种绝对权力的进攻,企业显然没有任何招架之力,选择破产只能是它的宿命。

  柳州市电器厂产品有市场,银行贷款不到800万元,资产负债率远低于破产警戒线,不符合破产法所规定的进行债务清偿的条件,因而该厂完全有选择不破产即继续生产与经营的权利。同时,该企业职工内心也不同意企业在未达条件情形下破产。据介绍,柳州电器厂的主管部门为了能让该厂破产,亲自督阵主持召开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在前两次未获通过情形下,第三次提出“不换思想就换人”才非常艰难地通过了破产提议。可见同意企业破产并非柳州市电器厂广大职工真实意愿的体现,而只是他们在受到权力高压下的“没有选择的选择”;这也足见在决定企业是否破产这一事关所属企业生死存亡的重大事项上,柳州市电器厂广大职工的民主权利并未真正得到实现。

  于此也就可以看出,柳州市电器厂被强迫破产,实际上是缘于政府权力的一股独大,缘于企业与职工的权利被虚置。也就是说,在强大的行政权力面前,企业与职工的权利失去了必要的反制能力,所以只能沦为行政权力任意宰割的羔羊。因而也就可以说,该企业所以能被强迫破产,实际是因为企业与职工的权利早就破产了。

  政府与官员追逐政绩或许在所难免,实现利润最大化也是资本的本能,这些其实都不可怕,可怕的是企业、职工与民众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权力与资本的联姻就会水到渠成,就必然会以牺牲企业、职工与民众的利益为代价,部分人的发达就可能要以另一部分人的贫困甚至失去基本生存条件为前提,改革与发展的成果就可能会为少数利益集团所独享,这样一来不但共同富裕的目标更难实现,社会也会因此而失去人道、文明与和谐。

  柳州市电器厂被强迫破产事件实际上再一次揭示出这样的命题,即如果企业与职工的权利不能得到张扬,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就不可能得到尊重,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就难免会成为一些政府及其官员谋求政绩的牺牲品,成为少数利益集团饕餮的盛宴;企业、职工与民众的利益要能得到维护,行政权力受到有效制约,建立健全民主与法治是不可或缺的条件。只有建立独立的司法体制,政府权力只能选择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只有企业、职工与民众的权利能够成为制约政府权力的一支力量,才可能会有企业、职工与民众的权益可言,也才会有真正的市场经济及建立在其基础上的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可言。(11G4)

   魏文彪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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