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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是否应取消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4日 20:46 《商务周刊》杂志

  ● 过分倚重死刑的威慑效应,会忽视社会管理和风险防范的作用,转移人们对监督体系建设的注意力。而废除贪官死刑,有利于克服社会管理上的“死刑倚赖症”

  ● 一个国家使用死刑过多,是这个国家管理能力差的表现,也是对自己管治水平缺乏信心的表现。对一个成熟的民主社会、法治社会来说,官员想贪污很少有机会,即使贪污了也会及早发现,很难走到把贪官养肥了再杀这一步

  ● 国家的职能不仅在于专政,更主要在于管理。当一个国家的管理水平提高时,官员贪污不到或者一伸手就被捉,死刑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而刑罚至上主义者夸大死刑的功用,把贪官多说成是刑罚松弛导致的,明显是一叶障目,不见森林。大贪官多发是权力不规范运行、社会管理水平差的结果。国家防范犯罪,七分靠管理,三分靠刑罚

  □记者 王强

  面对越来越多的经济犯罪,中国是否应该取消死刑?这个问题,在5月29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因受贿649万元一审被判死刑之后问出,多少有些与民意国法较劲的味道。

  此前的4月14日,河北省发生一起惊天大案。邯郸市农业银行金库近5100万元现金人民币被本行员工任晓峰、马向景盗走。几天后,二嫌疑人被捕。案件一经媒体曝光,公众哗然,群情激愤,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尤其是对主犯任晓峰,许多业内人士分析,如果以贪污罪论处,任晓峰被判死刑的可能性很大;而如果法院最终认定是盗窃罪,量刑将会加重,任晓峰必死无疑。

  但担任任晓峰辩护的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武和严国亚,在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后,表示要为任晓峰做免死辩护,并呼吁中国应逐步废除经济犯罪死刑。两位律师的观点马上引起舆论的关注,也受到了很多人的批评。

  事实上,早在1764年,

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极力主张废除死刑,从此揭开了废除死刑和存置死刑横亘200多年的大论战。马克思也反对死刑,他写到:“历史和统计科学非常清楚地证明,最残暴的杀人行为都是在处死罪犯之后立即发生的。”死刑存废论战直接影响了各国的刑事立法和刑事政策,进而推动了世界范围内的刑罚改革运动。进入20世纪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运动成燎原之势。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6条强调,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只能对犯有“最严重罪行”的人判处死刑。1989年,联合国又通过了《联合国废除死刑公约》(第二选择议定书),要求每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措施在管辖范围内废除死刑。自1990年代起,平均每年有3个国家废除死刑,目前全世界已有111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死刑,在发达国家中仍执行死刑的仅剩美、日两国。我国的香港、澳门也已废除死刑。

  死刑存废的争论对我国也产生了很大影响。1980年代,中国进入第五次犯罪高峰,198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严重刑事案件,最高法院可以授权省级高级法院核准死刑。1983年秋中国发动“严打”,为“从重从严从快”打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发出《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20多年来,国内外对中国死刑判决过多过重的批评从未停止过。2007年1月1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终于正式收回死刑核准权。

  在“少杀慎杀”取代“从重从严从快”之后,关于死刑的争论并没有因此消失。既使没有人敢于主张在中国彻底取消死刑,但就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里所称“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罪行的惩罚”中的“最严重罪行”,还是有一部分法律界人士主张,“最严重罪行”应排除财产犯罪、经济犯罪和政治犯罪这样的非暴力犯罪。而此次崔武和严国亚律师为任晓峰所做的辩护即基于此观点。就此问题,《商务周刊》采访了崔武律师。

  《商务周刊》:作为律师,您和您的同事为什么要接手这个棘手的案件,而且还要为主嫌疑犯做免死辩护?

  崔武:我是4月中旬在网上看到邯郸市农行金库被盗的通缉令的。当时就觉得银行金库应该是最安全的地方,但犯罪嫌疑人却如同从自己口袋拿钱一样方便,银行的风险控制肯定出了问题。我当时和严国亚律师正在为南京某集团做风险控制工作,此前我们也一直从事企业的风险控制研究,我们就想透过邯郸农行案来解剖研究该单位风险控制的教训。

  最初我们也有迟疑,因为很明显辩护成功可能性不大。但我认为律师辩护的关键是尽力而为,最大限度地为任晓峰争取合法权益,尽人事,听天命。我们也希望借这个案件可以更好地研究企业内部风险控制。后来严国亚律师就给任晓峰亲属发函,陈述了我们的辩护要点和设想,得到了他们的响应。他们立即来到南京,我们通过20分钟的交谈就建立了委托关系。

  这个案件的社会影响太大,我们也明白为主犯嫌疑人做免死辩护要承受很大的压力。为“坏人”说话,特别是为人们所说的“贪污犯”说话,更为一些人所不容。但律师辩护是一种程序设计,通过控辩双方的对抗来达到刑事司法的公正性。这是一种保障人权的游戏规则,我们希望社会能心平气和地看待律师职责。

  《商务周刊》:为经济犯罪分子做辩护,尤其是你们还提出经济犯罪取消死刑,你们没有考虑中国目前对职务腐败深恶痛绝的社会心理吗?

  崔武:贪官等职务犯罪主体被“千夫所指”,源于长期以来诸如贪污、挪用、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过于猖獗和泛滥无忌,当其成为威胁公共利益的首要犯罪时,“民愤”为之激荡,“民怨”因其沸腾,这也在所难免。在此背景下,多数国人对贪官等案犯都怀有某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之类的怨愤情绪实属正常,偏偏此时有人提出要废除贪官的死刑,自然显得十分不识时务和不合时宜。

  那么,国人何以对贪官有如此难以释怀的深仇大恨呢?恐怕依然与上世纪在国人中流毒甚广的“斗争哲学”有关。在这种处世哲学的认知方式中,“同志/敌人”式的社会关系框架主导着国人的日常思维和行为规范,而一旦有人由“同志”蜕变为“敌人”,自然就要对之实施“无情打击”并将其置之死地而后快了。今天,许多置身法治社会的国人,其社会身份认同的视角还是迟迟不能从“同志/敌人”的角度调适成“公民/罪犯”的分野,故而贪官等犯罪主体原本可以享有的一些公民权利便首先在国人的内心里搁浅,甚至被“民愤”消解殆尽了。

  《商务周刊》:俗话说“乱世用重典”,中国正处于犯罪高峰期,尤其你所说的贪污、挪用、行贿受贿等职务性经济犯罪成为威胁公共利益的首要犯罪,维持死刑难道不是一种最有效的预防犯罪的方式吗?

  崔武:著名的刑罚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说:“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促使我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

  从我国历史上反腐败的教训来看,判处贪官死刑的作用也并不大。明朝皇帝朱元璋反贪的决心大、力度猛、奇招多,他甚至发明了剥皮实草之刑,但贪官还是越反越多。他没有也不可能从建立权力的阳光机制入手,从根本上清除腐败滋生的土壤。我认为,过分倚重死刑的威慑效应,会忽视社会管理和风险防范的作用,转移人们对监督体系建设的注意力。而废除贪官死刑,有利于克服社会管理上的“死刑倚赖症”。对一个成熟的民主社会、法治社会来说,官员想贪污很少有机会,即使贪污了也会及早发现,很难走到把贪官养肥了再杀这一步。我认为,一个国家使用死刑过多,是这个国家管理能力差的表现,也是对自己管治水平缺乏信心的表现。就拿邯郸农行的金库管理来说,掌管钥匙的人不应知道密码,知道密码的人应该没有钥匙,取钱的人应该有录像监督,还应该有公安的外部监督。国家的治理也是如此,不能重事后惩罚,忽视事前管理。

  我认为,一个把生命视为最高原则、把人视为最高价值的社会,才可能逐渐消除暴虐、冷血、贪婪和疯狂。当正义也在以叫嚣、残忍、暴虐和疯狂来展示力量时,社会为人所提供的就是恶劣的背景。

  《商务周刊》:从国际上来看,很多国家都废除了死刑,在经济犯罪领域更是如此,中国在这方面的司法实践如何?

  崔武:死刑作为一种残忍的刑罚,正被世界越来越多的国家所废弃。截至2003年1月1日,世界上有76个国家在法律上废除了所有的死刑,另一些国家也在事实上取消了死刑。即使一些保有死刑的国家,也仅对暴力犯罪适用死刑。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六条第二款说:“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最严重的罪行就是指暴力犯罪,如杀人、放火、爆炸、投毒等。对贪污等财产犯罪适用死刑就为该公约所禁止了。我国虽然还没有加入该公约,但法理无国界,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财产犯罪的数额无论多高,无法用生命相抵。

  对中国而言,逐步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比较理想的路径是首先从经济犯罪上开始。在“杀人偿命”这种观念还在中国人思想中根深蒂固的情势下,限制和废除暴力犯罪的死刑,一时还很难为民众所接受。但对于非暴力的经济犯罪首先废除死刑,却值得考虑。

  值得称道的是,最近几年,我国司法机关对贪污犯罪也很少适用死刑了。最近,我国政府还对加拿大政府保证不对远华走私案主犯赖昌星适用死刑。这说明我们对财产犯罪适用死刑的政策已经松动。我觉得这是好事。国际上有“死刑犯不引渡”的原则,别的国家财产犯罪不适用死刑,如我们还沿用死刑,那贪官首先想到的就是出逃,结果导致外逃贪官很多,大量赃款无法追回。

  《商务周刊》:如果对经济犯罪废除死刑,没有了这最严厉的震慑,犯罪者不是更有侥幸心理了吗?

  崔武:废除贪官死刑,并不是纵容贪官,而是通过日臻完善的权力控制手段和风险管理体系代替死刑的威慑作用,让贪官难以坐大致死。

  当然,废除贪官死刑要采取为民众接受的刑罚方式:一是必须提高法定刑期;二是设立不得假释和减刑的无期徒刑,真正起到比死刑还大的威慑作用。

  特别说明的是:我说废除死刑要从贪官开始,并不是说对贪官要网开一面,而是说,贪官跟吏治有很大关系。吏治是一个根本,吏治问题解决好了,反腐败的关口前移了,官员腐败的机会少了,其他问题都好解决。我们要有废除死刑要从贪官开始的气魄。我也痛恨贪官,我是中国民告官网的版主,我代理了大量的民告官案件,我更知道贪官的问题出在哪里。有人说我呼吁废除贪官死刑是与贪官媾和,甚至是挑动阶层对立,真是匪夷所思,曲解用心。

  《商务周刊》:但目前在中国监督机制缺位和吏治腐败没有有效解决途径的情况下,废除死刑后如何威慑官员腐败和公务犯罪呢?

  崔武:当然,对贪官的死刑不能一废了之。我的意思是说在加强权力的约束和制衡、加强社会的防范和管理的基础上,逐步消除贪污犯罪的土壤,让公务人员没有机会犯罪,或者犯罪了能够被及时发现,不至于走上要到判死刑那一步。实践证明,国家的职能不仅在于专政,更主要在于管理。当一个国家的管理水平提高时,官员贪污不到或者一伸手就被捉,死刑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而刑罚至上主义者夸大死刑的功用,把贪官多说成是刑罚松弛导致的,明显是一叶障目,不见森林。大贪官多发是权力不规范运行、社会管理水平差的结果。我以为,国家防范犯罪,七分靠管理,三分靠刑罚。

  如果废除了贪官死刑,又不想让民脂民膏流入贪官的腰包,那我们就会对执政者的管理水平提出更严格的要求,我们就会对民主和法治的进程提出更高的期待。废除了贪官死刑,执政者在管理上就会杜绝“刑罚依赖症”,会把更多的心思花在严密的社会管理和风险防范上。当然,如何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官员约束机制,是另外一个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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