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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公楼为何越修越豪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4日 08:51 新京报

  据新华社报道,日前,中纪委等7部委通报河南省濮阳县等违规修建楼堂馆所典型案件。

  媒体上不时出现市政府、区政府、街道办事处豪华办公楼的图片,让人一次次感到震撼。人们不禁要问,这些地方政府每年财政预算有限,为什么会出现如此豪华的办公设施呢?的确,按照我国现行的预算法及其配套性法规的规定,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每年必须报相应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但是在税收之外,地方政府还可以从管辖企业中获得特别资金,这些资金既不受预算法的约束,同时也不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检查范围内。根据《物权法》第55条的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地方政府的财政税收预算是刚性的,但是政府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既可以行使出资人的职责,同时又享有出资人的权益。在现实生活中,那些兴建豪华办公设施的政府部门,往往由所属企业出钱出力,一些地方官员认为这样做有法律上的依据———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同时,又借助监管上的便利,为了应付上面的检查,或者处理正常下拨的办公经费,通过签订租赁合同或者类似的协议,象征性地给所属企业缴纳一部分资金。这些地方政府靠钻

政策法规的空子,违规大兴土木。

  要改变这方面的混乱状况,笔者建议,进一步改革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尽快制定《国有资产法》,从根本上控制行政机关利用国有企业铺张浪费、追求奢华的不良行为。按照笔者的设想,在未来的《国有资产法》中,可以考虑建立与《公司法》有所不同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牵头组建监事会,并且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既包括政府官员,同时又包括企业经营者、国有企业职工和社会知名人士,他们共同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监事会通过公开的方式招聘董事,并且要求董事会每年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告。这样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既可以避免国有企业成为政府机关的附属物,同时又可以承担现代企业的社会责任,确保公司的职工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不受侵犯。

  越来越多的政府官员使用“联合办公”的托词,逃避法律上的责任。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要求中央所属国有企业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企业的有效约束,同时也是对政府监管能力的考验。这其中重要的一条,是要防止政府部门将国有企业上缴的红利,直接用于修建各种楼堂馆所,否则,国有企业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将变得毫无意义。而制定《国有资产法》,改变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是防止地方政府铺张浪费的根本之策。

  □乔新生(湖北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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