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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离斯德哥尔摩有多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4日 02:29 第一财经日报

  乔新生

  杭州娃哈哈集团与法国达能公司之间的纠纷终于进入法律程序,达能提出国际仲裁申请,要求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对彼此的纠纷进行仲裁。其申请的理由是,娃哈哈违反了合资企业合同中关于非竞争性条款的约定,按照这项决定,中方“不从事任何与合营公司的业务产生竞争的生产或经营活动”。

  这是一个出乎意料,但又合乎逻辑的解决方案。由于此前外界并不了解娃哈哈与达能之间签订协议的全部内容,所以无法预测仲裁程序。而按照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娃哈哈为了应付这场仲裁活动,必须支付巨额的法律处理费。且不说中国到瑞典斯德哥尔摩的交通费用,仅就聘请熟悉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规则的仲裁代理人和向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支付仲裁费用,就会让娃哈哈感觉一定的压力。

  如果说当初为了提高在合资企业中的股份比例,而将娃哈哈知名品牌作价出资属于战略决策上的失误,那么,选择或者同意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作为解决争议的管辖机构,则是一种技术上的失误。即使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公正裁决,由于娃哈哈集团不熟悉国际仲裁规则,不掌握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官方语言,在处理此次法律争议案件时,有可能会陷入被动状态。

  按照国际有关条约,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胜诉一方可以直接向中国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达能公司作出这样的安排,既可以摆脱中国某些法院奉行地方保护主义,对案件的审理所施加的影响,同时又可以借助于国际知名的仲裁裁决,对中国企业产生一定的压力。如果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判定娃哈哈确实存在着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娃哈哈集团失去的将不仅仅是娃哈哈驰名

商标,还将失去这些年来使用娃哈哈品牌所获得的各项利润。

  中国通往瑞典斯德哥尔摩的路途并不遥远,但是,中国企业在国际仲裁中往往容易失败。究其原因,是因为中国部分企业的管理者在寻求合资、合作的过程中,有时是从个人利益的角度考虑,争取对个人最有利的合资合作条件。

  例如个别国有企业在改制的过程中,涉及管理者的个人利益,所以,在合资、合作协议中往往会出现大失水准的条款,而这些条款使得中国通向斯德哥尔摩的路途变得十分艰难。在多数情况下,改组后的中方不得不通过私下调解的方式解决合资、合作争端,因为如果将当初的合资、合作协议诉诸国际商会仲裁院,那么,最终将会损失更惨。

  当然,到现在人们尚未明白的是,为什么娃哈哈集团在将企业的品牌作价出资之后,仍然长期使用这一知名品牌,并且使它成为家喻户晓的驰名商标?如今这一切似乎都成为了过眼烟云,在通往瑞典斯德哥尔摩的路途上,人们将会看到一个奔波的身影。为了企业的发展,为了个人的尊严,娃哈哈和宗庆后们都将接受挑战。(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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