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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纵容养路费逍遥法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 08:58 海峡都市报

  止凡(职员)

  交通部日前出台《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的通知》,并下发给各地征收部门,这标志着明年养路费将继续征收。(见今日本报A2版)而此前,《检察日报》一篇《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的文章认为,从1999年10月31日修正后的《公路法》通过起,公路部门已无权再征收养路费及滞纳金。

  出现这样的反常现象,至少说明两个事实:一是公路部门的普法有问题,二是公众法律意识不高---不关注法,自然谈不上敬畏法。公众不敬畏法之于法治社会,无疑非常糟糕;而比这更糟糕的,是执法者本身都不敬畏法,乃至曲解、篡改法。

  因此,所谓的“养路费之争”不是对法律理解不同,也不是法律冲突,而是有法不依的问题。

  养路费逍遥法外已是不争事实,需要质问的是:养路费为何逍遥法外如此之久?“为何××如此之久”的质问实在太熟悉了,比如火车撞死人只赔300元,还是计划体制下的产物,等等。表面看,它们之间没什么可比性,然而本质上都是部门执法利益化的产物。

  《公路法》已确定了“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但“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却需由公路部门制定。“征税的办法”与“征收养路费”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进入政府财政,后者则由公路部门支配。因此,“征税的办法”对公路部门而言是“无利”,甚至“不利”,他们没有积极性去制定关于“征税的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而是尽量拖延,这一拖就是6年———本来判了死刑的养路费被无故“缓刑”了6年,而且似乎还要继续“缓刑”下去。

    策划:征收养路费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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