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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煤气费不应该成为征集信用的依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 08:51 中国经济时报

  邹云翔

  中国人民银行16日宣布,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于2006年1月正式运行。据人民银行介绍说,报告中除了已记录了个人基本信用信息外,日后个人是否按时缴纳电话、水电费等信息也有望记入个人信用报告(《新闻晨报》1月17日消息)。

  个人信用档案有助于建设一个诚信社会,值得期待。但是笔者认为,鉴于我国水电煤气等公共事业收费处于一种垄断状态,而我国反垄断法尚未出台,公民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救济的实际情况,相关的费用的缴纳情况不应该成为查证个人信用情况的依据。

  我们知道,信用需要由特定的指数来表达,但是笔者认为水电燃气费用收缴的情况,并不是反映人们信用情况的合适的指数。其实,重视个人的信用情况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中国

人民银行如果需要对于一个人信用情况进行测量,笔者认为也应该从市场的领域寻找相应的指数,而不应该从水电煤气这些市场化不充分的领域来测量人们的信用指数,否则将全得出失真的信息。

  事实上,也是因为垄断使得这些垄断部门与消费者之间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而消费者没有反垄断法加以制衡,拒缴费用往往成为他们都无奈的选择,此时中国人民银行以失信为名,对于这些消费者进行制裁,事实上将对垄断性的行业起到一种保护的作用,与以人为本的时代要求并不相适应。

  另一方面,如果中国人民银行硬 要将相关垄断性的公用事业收费纳入信用指数,将会发现自己被置于一种相当尴尬的地区:须知信用并不仅仅是征对消费者的,同样适用于那些垄断的企业,试想,笔者花了三千元初装费装的电话,隔了一年其他人一分钱都不要花就能装到,这是最大的失信于民,如果信用记录真正能够起到制裁作用的话,笔者倒希望看看中国人民银行如何制裁电信行业的失信行为?

  我们希望每个人过一种理性负责任的生活,但衡量这样生活的标准应该是公正的,也正是在这个意见上,我们不能不公正地将水电煤气费用缴纳的情况纳入个人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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