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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轮 经纪人的喜与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 14:48 《经纪人》

  

年轮经纪人的喜与忧

图为《经纪人》2005年第12期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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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纪人从过去附属的、为社会职业体系所不屑的经济群体上升为独立的、不可或缺的主体对象,这是中国现代经济的巨大进步,它使经纪活动具有了同等高贵的商品品格。

  2005年,步履匆匆。中国经纪业几多欢笑,几多惆怅?虽然我们难以做透彻的盘点,但却可以通过有意义的局部反思,以更高地扬起希望之帆……

  经纪业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们有理由给它一个神圣的法制环境,就像永远给予一个孩子肯定和鼓励的目光一样。

  这一切都应该从制度,即立法的角度出发,用一部专属的法律捍卫所有参与者的合法利益。

  年轮,经纪人的喜与忧

  立法:兴中国经纪之妙药

  文/本刊记者/刘夏

  看过美国影片《甜心先生》的人,肯定对汤姆·克鲁斯饰演的那位落魄的经纪人印象深刻。因为他经过种种努力,奇迹般地令一位二流球员身价上涨百倍,也为他自己迎来事业上的春天。这仅仅是一个搬上银幕的体育经纪人故事,但实际生活里,各类经纪人神话丝毫不比明星、运动员逊色。

  在中国历史上,经纪人和经纪活动早已有之。只是不称为经纪人,而称之为“驵侩”、“互郎”、“牙商”、“掮客”。今天经济生活当中涌现出来的经纪人,经纪活动和历史上的“驵侩”、“互郎”、“牙商”、“掮客”不可同日而语,存在着质的区别。经纪人已从原来的附属地位上升为独立的、不可或缺的对象;经纪活动所提供的中介服务本身也是一种商品。建国后,随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经纪人也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基本上销声匿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纪人开始重新兴起,在接下来的20年里,中国的经纪业坎坎坷坷,经历了一个从打击限制,到探索发展,到逐步规范化的过程,而伴随这一过程始终的是人们对经纪行业立法的期盼。

  期盼一

  摆脱中介行业“不诚不信”的尴尬

  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更贴近的不是听上去文邹邹的“经纪人”,而是它的通俗叫法——中介。由此,关于中介机构“骗术高明”的抱怨,“中介陷阱”的讨论,沸沸扬扬,不绝于耳。诚信为本,字字千钧。身处一个迅速变革的大时代,我们的经济生活和产业发展无不处在急剧变化中。在革故鼎新的阵痛中,生活给予我们前所未有的希望,也向我们呈现着必须直面的现实

  看今天的中介行业,鱼龙混杂,欺诈行为频频出现。最常见的是售房广告中中介提供不实信息,令买主上当受骗,损失惨重;婚姻中介服务为了骗钱,更是不择手段欺骗一些痴情男女;非法证券中介机构采取买空卖空、设立虚假交易时间及价格等欺骗手段,或以“只赚不赔”为诱饵,迷惑缺乏证券知识和法律常识的投资者,令其步入陷阱,血本无归。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利令智昏,竟为服务对象提供虚假经营业绩,使本应公正、真实的财务审计报告变成一纸骗文。

  诚然,诚信社会当然应该是人人都讲诚信,但就时下社会的诚信环境尤其是经纪行业的诚信的环境,要让老百姓“敢于相信人”确实有点难。据有关部门统计,因经纪纠纷而诉诸法庭的案件,远远高出其他商业欺诈案件。话又说回来,经纪业诚信的缺失也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诚信不是空中楼阁,诚信的基石首先是立法的诚信、司法的诚信、行政的诚信,离开了这个基础,诚信就无所依存。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试想如果诚信得不到立法的确认、得不到法律的救济和支持、得不到执法和管理的有力保护,欺诈失信又会若何?

  另外,社会保障体系及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两大支柱,而整治失信现象,发展信用经济的基本办法之一是要从政策上促进信用管理行业的生存与发展,当信用管理行业蓬勃发展之时,也就是信用经济成熟之日。归根到底诚信的建设应该是一种制度的建设。让守信者因守信而获得回报,让失信者因失信而遭受惩罚。如何让中介,乃至整个经纪行业做到老百姓满意的“诚实守信”,关键在于立法。

  期盼二

  肯定商业经纪不可或缺的作用

  虽然赋予商业经纪以明确的行业定位是件很困难的事,但我们不能否认商业经纪在现代社会,特别是市场经济环境中所发挥的“信息纽带”作用。

  商业经纪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独立商业模式,它如影随行般出现在各种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中,凡存在商业的地方,就有商业经纪服务存在的土壤。如果仔细观察日常消费的国外产品和服务,我们会发现大多数都是借助国内外经纪组织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内产品和服务输出到国外,同样要借助商业经纪来完成。由此而生的体育经纪、文化经纪、证券经纪、保险经纪、房产经纪、技术经纪等已经活跃在国内外市场中了。

  但从保险经纪人销售保险时遭遇抵制、房屋出租广告常有的“中介误扰”字样、演艺经纪人组织演出被拒等事实来看,目前商业经纪应有地位与商业经纪人所受冷落程度,都有待社会给予正确的认识。

  在历史上,违法经纪曾严重干扰过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各种倒买票证、出售计划指标或额度行为成为经纪业务的代名词,商业经纪往往与投机倒把直接联系在一起,成为被取缔的对象。在观念上,淳朴的财富观念告诉人们,生产者才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者,商业组织以及经纪活动本身并没有创造任何财富。商业经纪取得的利润要么来自于生产者,要么来自于消费者。而不少商业经纪人却收入颇丰,住别墅,开名车早已司空见惯。在劳动致富的观念影响下,商业经纪等同于不劳而获,更遭人鄙视。

  但根本原因还是在制度上。除少数行业外,我国没有以基本法律形式确立商业经纪的应有地位。虽然有《外贸法》及原外经贸部曾赋予国有外贸公司以外贸经营特权,《证券法》赋予证券经纪公司以特殊地位等,但这都只发生在个别领域或行业内,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社会对商业经纪的轻视和歧视。甚至在商业活动中,经纪业被认为是下九流行业。生活中似乎凡是出现某种经纪人或经纪业务时,必然首先与损害市场秩序联系在一起。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保险公司启动商业化运作体制时出现的,但我们最初见到的就是保险从业人员死缠硬泡拉客户,出售保险时随意许诺、信誓旦旦,但理赔时则千方百计设置障碍。凡此种种,在中国这片刚刚开启的市场经济土壤里,肯定商业经纪者是少数,否定或怀疑者居多。

  各种新生事物在出现伊始,总会伴随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现象。但正如我们不会因为孩子身患残疾而抛弃亲生骨肉一样,我们也不应该因为经纪业务存在诸多问题,就简单地一概否认其价值。如何使商业经纪扬长避短,发挥商业经纪人优势,减少不利因素;如何保护国内商业经纪人的切身利益,推动商业经纪业务的健康发展;如何肯定商业经纪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商业经纪正名,这一切都应该从制度,即立法的角度出发,用一部专属的法律捍卫所有参与者的合法利益。

  期待三

  树立经纪人“成长支点” 的需要

  不可否认的是,在社会化生产条件下经纪业有着其他商业模式无法替代的制度优势。对从业人员业有很高的要求,人们常说的“眼疾手快,八面玲珑”就是对经纪人的形象概括。经纪人要具备某种专业知识和技能,善于发现和捕捉各种商业机会;商业经纪人要精通行业交易规则,更要接受行业协会监督;商业经纪人更要在同时满足供需双方利益的基础上,从中谋取佣金利益。经纪人是以智慧和技能谋生的社会群体,而不是单纯的体力劳动者。生产者若能仰仗经纪人的聪明才智,就有可能扩大商品和服务规模,从扩大了的市场份额中取得更大利益;消费者若能仰仗经纪人,则可能节省开支、提高收益、加强保障、减低风险。所以,经纪业务有助于减少交易成本,拓宽商品和服务的市场空间。

  从国外经纪人制度发展情况来看,凡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其经纪业务也比较发达。市场经济相对落后的国家,经纪业务也相对落后。在这个意义上,经纪业的发达程度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商业发育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商业经纪业务起步时间不长,但已展现出了巨大活力和较强的市场适应能力。

  但尽管集多方优势与一身,我国经纪业还是面临着诸多成长困境。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做法还是要有法可依:在市场准入方面,由于经纪行业市场准入条件较低,行业内竞争激烈,若不依法调控,将出现更严重的行业内无序竞争;在与委托人关系方面,有些经纪人为生存需要,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侵害客户利益,经纪人在损害客户利益的同时,也实际损害着经纪行业整体利益,陷入经纪人与客户相互损害的恶性循环;在参与国际竞争方面,国内经纪行业往往由于经验不足,受损事件也屡屡发生。随着我国服务业市场的逐渐对外开放,国内经纪人将面临更为严峻的竞争形势。或许是因为我们仅注意到经纪业务出现的负面问题,或许是我们担心经纪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现行立法才对经纪人及其业务采取严格管制态度。但也正因如此,现行立法始终漠视经纪人的行业利益保护,这或许也是经纪人利益屡屡受损的重要原因。

  期待四

  完善现行法规“多而不全”的缺憾

  不管是规范整顿,还是肯定保护,对于经纪行业立法的呼声从未停歇过。国家也在不同时期出台过有关经纪行业的法规条例。这些规定不仅体现了国家对经纪行业的重视管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策法规对我国经纪行业发展的影响。经纪业在我国从无到有,直至现在的大力发展,法律法规的规范和引导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1981年,国务院下发了一系列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通知,将经纪活动作为一种黑市活动来处理。1985年,国务院还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就地倒手转卖活动的通知》,明确规定不许经纪人牵线挂钩从中渔利。在1986年之前,经纪人还处于萌芽状态。

  从1986年以后到1992年前后,随着思想解放,适应市场发展的经纪人逐步活跃,政府部门也在经纪人管理方面进行积极探索。重庆、广州、武汉等很多地方较早产生了经纪人,主要是商业经纪人。1992年,江苏镇江成立了全国第一个经纪人事务所,珠海制定了第一个经纪人管理办法,河北省大宁县成立了全国第一个经纪人管理协会,经纪人逐步趋于活跃,活动范围也在逐步加宽。

  1992年以后,国内市场氛围空前活跃,经纪人的发展也达到一个新阶段。各地纷纷立法,对经纪人活动进行规范,1995年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全国第一部《经纪人管理办法》,对整个经纪人的培训、考核、资格认定、从业管理等作系统规定。这个阶段,经纪机构在数量扩大同时也在向专业化发展,逐步出现了保险、期货、文化等专业经纪人。随后,一些省市如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等地相继以不同形式实施了经纪人管理的条例或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对经纪人的管理

  2004年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重新修订了《经纪人管理办法》,完善了在国家《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对经纪人管理的规章和办法。此外《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也涉及到部分商业经纪规则,大部分商业经纪规则散见于国务院相关部委颁布的部门规章中。国家工商局、国家体育总局和文化部曾专门制订相关规则,从行业主管角度对行业性经纪业务分别做出规定。

  尽管现行的经纪人法规,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从全国到地方的法律体系,但这些商业经纪领域中部门立法也存在诸多缺陷,无法满足商业经纪发展的客观需要。正如法学教授叶林所说的一样:部门立法层次过低,局限性较强,难以正确反映商业经纪在国民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也容易造成内容冲突,实施易生矛盾。特别是部分立法长期奉行行业划分标准,难以满足商业经纪灵活多变的特点,限制了商业经纪人开展业务,也与取消公司经营范围的公司法修改趋势相背离。

  因此,规范管理经纪人,除了民商发等基本法律外,还应尽早完成经纪人单独立法,以法律形式明确经纪行为的合法性和法律属性,明确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经纪人的行为规则和准则等,以实现对经纪人的依法管理和规范。

  用“在夹缝中生存”来形容经纪业在我国的发展,似乎不是什么过分的字眼。纵观经纪业20年的风雨,人们对它的讨论从未停止过,或褒或贬,或抑或扬。就像一个孩子,从一出生就生活在别人充满怀疑的目光里,我们如何指望他成长为一个健康、优秀、正直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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