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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管理国资委应先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5日 12:35 《财经时报》

  中航油、中人寿、长虹、华为和奇瑞等公司所遭遇的法律问题,几乎引起了所有中国企业的注意。迄今为止,在积极、系统地管理法律风险方面,绝大多数中国企业的高管鲜有作为

  □ 吕立山

  法律风险目前在中国是个热门课题。

  随着中国企业的国际化和中国市场全球化程度不断提高,中国企业在国内外面临越来越多的法律风险。

  中航油、中人寿、长虹、华为和奇瑞等公司所遭遇的法律问题,几乎引起所有中国企业高管人员的注意。上述案例中,各涉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有些因违法行为被解职,有些遭受民事诉讼,有些甚至身陷囹圄。

  迄今为止,在积极、系统地管理上述法律风险方面,绝大多数中国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鲜有作为。对他们来说,往往要在企业遭到诉讼之后,法律问题才会被摆到桌面上来。

  是否建立标准化管理体制,可能是决定大多数中国企业未来十年间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

  囿于大多数中国大型企业的历史和规模,要想从法务部门入手、建立标准化管理体制,可能远非两三个月、甚至两三年之内所能实现。我们认为,基础设施建设至少需要五年;而体制运转成熟、合规文化充分形成又需要五年。

  惰性和抵制几乎不可避免,因此,企业中的这类改革必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但对于中国企业来说,除了改革,别无选择。越往后拖延,改革的成本和不改革的代价会同步增长,越来越高。

  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最大的股东,有机会大规模地推动企业管理、法律风险管理以及合规管理的进步。国资委可以做什么,又怎么去做?

  其实,国资委以其中国企业最大的投资者以及政府部门的双重身份,能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作为政府部门,国资委可考虑制订在范围和内容上同FSGO相似的指导方针(FSGO为美国联邦司法部下属的独立机构美国判决委员会采用的“联邦组织犯罪量刑指南”)。若国资委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及其他相关部门合作,这些方针将会在中国法院及行政机关对有关企业及企业高管人员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时,起到参考作用。

  作为股东,国资委可号召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在企业中负责实行适当的合规措施。如果高管人员不能达到预期目标,董事会要做出适当的处罚决定,如将不合规的高管人员撤职等。

  即使国资委采取不那么强硬的方式,仍可通过适用某个标准,鼓励实行一个独立的评分排名制度,并公布中国各企业实行相关合规管理的排名。为杜绝作弊、或通过贿赂获取高排名情况的出现,国资委可提出客观且可核实的排名方式。

  从更广阔的角度看,也可设置一个将所有国有企业包括在内的全面的合规制度。为了使中国企业认真对待这一计划,国资委必须自己首先建立全面的合规管理机构,以显示计划的重要性。

  (作者为英国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主任合伙人,路伟现居全球前六大律师事务所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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