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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大午:对农地实行永佃制 促进农业人口转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3日 17:12 《财经时报》

  中国农村土地适宜搞永佃权,把土地的使用权永远给农民,农民对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转让,也可以用于非农建设。永佃权能使土地的使用和流转活起来,为农业人口的转移提供出路

  现行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中国现在的土地有两种所有制形式,一种是国家所有制,一种是农民集体所有制。其中农民集体所有制的产权界定不清晰,带来了很多问题。

  既然宪法规定,农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它就应该包含土地的使用、交易、处置和收益的全部权利。但现在的问题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体现了一部分权利:对农民主要体现在使用权上,对集体主要体现在发包权上。按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无论是耕地还是集体建设用地,都必须征为国有才能出让,农民只能得到最高不超过农地常年产值30倍的补偿。

  因此就带来很多问题,比如说,给农民30年的补偿,一年按每亩500元的纯收入来计算,补30年才补1.5万元。但这样一亩地从农民手里被征为国有后,一转手就是几十万上百万。因此农民意见非常大,上访非常多,这是很突出的一个问题。

  这个问题表面上是农民和当地政府以及开发商的矛盾,实际上是我们的土地制度有问题,是我们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的相关法规规定让地方政府和开发商有空子可钻,有利益激励。根本问题就出在农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这个制度上。

  我个人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应该取消,因为它是从苏联拷贝来的一种政治制度,是加在国家和农民之间的一条虚空制度。

  从历史上看,从法理基础上看,公权利都是私权利的让渡,而不是对私权利的剥夺。但是我们国家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强迫之下产生的,1958年土地入社时,其实是剥夺了农民的土地。

  从法理上看,既然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国家为什么又给“集体”制定一个30年的承包期呢?既然立法确立的30年不是“农民集体的本意”,也就没有法理基础,可以说,这30年承包期的规定是违情悖理的。

  因此,现行的农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应该废止。国家应该重新制定《土地法》,明确土地的产权。

  农地最好实行永佃制

  中国的土地不适宜搞私有化,因为土地资产包含地面资产和地下资产,现在的农村大体上是人均等份地承包土地,地上资产私有容易,地下资产私有难。

  我认为应该借鉴英国永佃制。永佃权既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永久归于国家,又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永远给农民,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可以出租、转让,也可以用于非农建设。

  如果这样明确产权,政府对土地的管理就会弱化,农民自己对土地的爱护就会强化,对耕地的保护和生态环境投资的重视会从下向上形成。同时,土地的使用和流转也会活起来,对国家富强、农民致富都有莫大好处。

  农民出路在非农业

  现代发达国家财富的分配比例,农业大约占5%,15%的财富在工业和加工业领域,80%的财富是在流通服务领域,也就是在第三产业。现在我国已经转向了农业和工业的现代化,可八九亿农民还在围绕着这5%的财富打转,这是没有出路的。

  有学者担心,土地实行永佃制以后,或者土地私有化以后,农村会出现土地兼并,出现大地主。我觉得这种担心大可不必。农业企业家们会以土地为基础,重点开辟加工业和第三产业;而加工业和第三产业才是农民就业致富的出路。

  农民离开土地,向第二产业尤其是向第三产业转移,这是一个必然趋势。我们应该顺应这个潮流,而不应该再因为担心农民失去土地而人为地阻挠这个历史潮流。我们只要用经营城市的理念去经营农村,把开发区的政策给予农村,农村就会活起来,富裕起来,就会自然地形成若干个小城镇。

  农村小城镇的建设,不仅不会使耕地减少,相反会使农民集中,会使空心村重新变为耕地,当然,最重要的,是大部分农民会失去农民的身份,自主择业,农民会快乐富裕起来。

  (作者河北大午集团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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