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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周刊:落实农民工保障要从制度着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 09:18 中国经济周刊

  农民工为城镇的发展和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其社会保障现状却不尽人意。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如何得到有效保证和落实?从制度创新入手,寻求制度支持是问题的关键。

  ★文/罗志先

  在城市中随处可见的一个设施、一幢高楼都能看见农民工的身影,但当城市人在享受
一系列的“城市文明”及各种社会保障时,为城市默默奉献的农民工却往往连最基本的保障都没有着落。

  两年前的一天,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官窑镇高仕达陶瓷原料厂1300平方米的厂房轰然倒塌,41岁的姜一鸣被砸成重伤,重度高位截瘫。厂家只出了3万元急救费后就难见踪影,而整个治疗却欠下医院医药费近30万元。姜一鸣最终还是没有挽回生命。其实又岂止是姜一鸣,农民工大都不享有工伤保险权,遇到工伤事故时,几乎都家破人亡。

  社会保障缺失

  应该说,农民工为城镇的发展和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农民工与城镇居民由于身份的差别,却享受不到该有的社会保障,这些社会保障具体表现除了上面讲到的不享有工伤保险权外,还有以下方面:

  农民工不享有失业保险保障权。城市居民在失业期间,享有失业保险,但农民工由于不是城镇职工,不享有失业补助,在失业期间,他们多数是靠自己过去的积蓄生活,靠向亲友、老乡借钱生活,也有一小部分人不得不离开城市回家去。据调查,前者占77.2%,后者占14.6%,并且无一例得到劳动单位或地方组织的帮助。

  农民工看病难、看不起病问题十分严重,没有医疗保障权。农民工尽管是以青壮年为主的群体,但生病也是在所难免的。据调查显示,有36.4%的农民工生过病,甚至多次生病。他们生病以后有59.3%的人没有花钱看病,而是仗着年轻,体质好,硬挺过来的。当然另有40.7%的人不得不花钱看病,但看病支出绝大部分是自费,用人单位为他们支付的不足实际看病费的1/12。

  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案件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十分普遍而且相当严重。据国家有关部门的一项调查表明,72.5%的民工工资遭到不同程度的拖欠,全国拖欠民工工资达1000亿元左右。二是劳动保护措施不力,生产条件差。多数用工单位为农民工提供的住宿条件很差,拥挤、脏乱、不通风,根本达不到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要求,不仅危害农民工的身体健康,而且极易引起一些流行病的滋生和传播。三是超时工作或加班得不到应有报酬。很多企业为了赶工,要求工人超时工作或长时间加班,有的企业甚至无偿占有农民工的休息时间,一些农民工因长时间超负荷劳动而病倒。

  制度支持是关键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而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它兼有农民与工人二者的双重身份,主要指在第二、第三产业中务工的农民,其特征有三:一是持有农村户口,但在城市、乡镇企事业单位工作;二是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以在城镇务工所得为主要谋生手段及生活来源;三是工作生活居所不稳定具有流动性,其生活工作居住总是随着务工场所的变化而改变。

  农民工社会保障,是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它不仅涉及近1.2亿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按照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认真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

  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在现实生活中得不到有效保证和落实,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思想观念及认识上的原因,也有体制和法律上的原因,关键是缺少切实有效可行的制度保障和支持。要真正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必须按照十六大及十六届五中全会的要求,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从制度创新入手,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运行机制,寻求制度支持。

  必须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对待农民工,给农民工以国民待遇,赋予其社会保障权。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执政为民,转变对农民工进城务工的种种错误认识,真正按照宪法赋予公民的社会保障权规定给予农民工以平等的国民待遇,把农民工从城市的边缘解放出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取消专为农民工设置的登记项目,取消等等对农民工不合理的要求和条件,对农民工和城镇居民要一视同仁。

  必须加快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制定出台《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运行机制。一要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工作力度,解决好目前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层次低、立法空白问题。对现有的国务院及部委有关社会保障法规或规章要进行修改,对具体涉及农民工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使其更具操作性;如制定出台《农民工社会保障法》不成熟,可先考虑对《劳动法》进行修改,通过修改《劳动法》专章对农民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救济等保障制度作出规定;然后在此基础上,制定专门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对农民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救济等农民工法律保障制度及其原则作出明确规定。二要加强依法行政工作,加大依法行政检查和监督工作力度,贯彻落实好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法律规定,把法律规定的有关农民工权利义务变为现实的农民工能够看得见摸得着的权利义务。三要加强司法改革,建立健全与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相适应的有效的司法运行机制,公正司法,把对农民工及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司法保障落到实处。

  加快制度配套 创新相关制度

  一要建立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相适应的一体化管理和网络化服务制度。建立地、市一级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逐步实现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在地市间、省市间的联网与信息共享,最终实现全国社会保险关系信息互联互换。二要制定统一的农民工保险基金省际转移管理办法,保证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能够随之进行转移和对接。三要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分类管理信用制度。分类对农民工进行管理,建立相关管理信用制度。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民工应纳入所在务工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实行与城市职工相同的即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并应确保其个人账户能在全国范围内转移。对于短期务工及没有固定和稳定工作单位暂时不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民工,应逐步建立与其身份证相一致社会保障个人账户,保证其个人账户能在全国范围内转移。四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放开农民进城落户限制。五要深化就业制度改革,建立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利,实行同工同酬。六要深化教育制度改革,实行进城农民子女教育“国民待遇”。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实行教育培训制度,推行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培训政策。七要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大力推行城镇

廉租房政策,降低农民进城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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