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的假因果与真偶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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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5日 16:51 21世纪经济报道 | |||||||||
唐学鹏 科技史学家李约瑟说,古代中国光辉的丧失部分原因归咎于没有产生专利制度。而经济学家诺斯也认为,专利制度是激励创新的一种产权。专利制度最根本的好处在于让创新多起来,让国民中的天才更多地涌现。这种专利产生更多数量的创新的说法在知识界构成了牢固的地基。随后,众多经济学者在其上添砖加瓦。(例如,Nordhaus 1969;Klemperer 1990
老实说,几乎所有的经济学家都不能够准确说出专利制度的激励机制是怎样运作的。当政府用立法的形式为“第一个吃螃蟹”的发明家设立了垄断权力和垄断年限的时候,人们只是隐约地猜测:这是个让潜在创新者感觉亢奋的机制。甚至做出一些推论,专利制度执行越严格创新数量就越多,专利的时间越长越刺激创新。很显然,这种推论很快就进入了当下的国际政治的范式。于是,当1993年国际知识产权公约(TRIPs被纳入世界贸易组织体系时,那些未来得及准备的发展中国家被推入了另一种非黑即白的选择:不是站在保护知识产权这边,就是站在支持盗版这边。但另外一种说法是,专利制度并不能够鼓励更多创新,专利制度不过是政府官僚们耍花样的管制许可而已。 两次世界性的博览会提供了检验理论的一方风土。 一次是1851年英国水晶宫博览会,它是第一个世界性的发明家们交流的盛会,也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博览会。水晶宫博览会吸引了大约600万参观者,参展国家25个加上殖民地15个。另外一个博览会是1876年费城百年(美国)博览会,它吸引了将近1000万参观者,参展国家35个。 1851年-1876年的世界并没有形成某种国际公约。尽管当时的全球化的深度和自由贸易的广度都比现在要高得多,但各国与各国间保持着松散的关系。总的来说,没有建立专利法的国家要远远少于建立了专利法的国家。瑞士在两届博览会期间都没有建立专利制度,瑞士的专利制度是在随后的1907年才建立的。在1851年,瑞士和丹麦是最典型的非专利国家。而在1876年,瑞士和荷兰是最典型的非专利国家。其中荷兰在1869年废除了过去的专利法。 对比后的结论是出人意表的。比如没有专利法的瑞士人均创新量在水晶宫博览会居第二位(110件/百万人)。另外一个没有专利法的重要国家丹麦百万人的展品数为37件,名次属于中上等。而在费城百年博览会上,瑞士和荷兰的名次也相当高,远远超过了专利法国家的中等水平。从某种意义上说,专利法国家更多地产生创新的言论是错误的,一个非常假的因果链条。用最恰当反映情况的人均创新产品比较,两次博览会都不支持这个因果关系。 更令人吃惊在后面。如果把展品分类进行创新结构分析的话,我们发现,非专利法的国家只要集中在科学仪器和食品处理上的发明,而专利法国家的发明主要集中在机器制造上。 综合两次博览会的数字,发现专利法国家在食品处理上的创新占总创新的9.1%,而非专利法国家的比例为13.5%。在科学仪器方面,专利法国家所占的比例是6.9%而非专利法国家所占的比例高达22.7%。但是在机器和制造品方面,专利法国家的比例高达40.8%,而非专利法国家的比例为22.9%。 拥有专利法,也是当时最强大的英国在科学仪器上的创新比例为8.63%,食物处理上的比例为9.68%。而它在机器和机械工具上的创新比例为38.67%。 当荷兰在1869年把过去的专利制度废除以后,会发现它在1851年水晶宫博览会上,食物处理方面的发明占总创新的比重为11%,而在1876年费城百年博览会上,这个比例上升到37%。从专利到非专利,创新结构发生了剧烈的改变。 解释专利法对创新结构和方向的剧烈影响的内在原因并不容易。一种很重要的原因是,在没有专利制度的环境下,创新利润的维护主要靠的是“保密”,即类似于我国民间艺人经常采用的“祖传秘方,一脉单传”的方式。而食物处理和科学仪器的发明权的维护可以通过保密来达到。因为其中的工艺并不好模仿。就像可口可乐和麦当劳的配方一样,可以通过“保密”将“秘密”比较持久地掌控在手里。但是机器制造和机械生产,发明制造的环节很长,容易泄密并易于模仿,所以需要专利法来设置“垄断利润”。 专利法改变的是创新方向而不增加创新数量,这可能是一种逼近真实的偶然,也可能是一种颇有新意的清谈。不过,它倒是可以提醒我们,从那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流传过来的知识产权放之四海而皆准之重要的言论,需要仔细拆解背后的语义。假如我们的创新方向是发达国家既有的,我们可以选择一种“弱专利法”模式尽量多地吸纳和扩散那些对我们有用的知识。而不要相信发达国家告诉我们,专利法可以鼓励本国人更多地创新的信条。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