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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不再有何春梅第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 11:45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评论员 王文琦

  因连续多天高强度长时间的加班,白云区石井镇铧鑫工艺品厂30岁的四川籍女工何春梅工作后突然晕倒,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据工友们说,何春梅已经连续3天加班,突然死亡肯定和劳累过度有关。

  “过劳死”,这个来自日本的名词,近年来屡见报端。今年初,全国人大代表黄席樾教授针对“过劳死”问题提交议案,建议立法防止“过劳死”。他的调查显示,“过劳死”的发生已“非常普遍,情况也很严重”。

  笔者认为,与享有法定假期和五天8小时工作制以及比较全面社会保障的知识分子的过劳死情况略有不同,何春梅的过度疲劳致死与当前一些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大量存在的违法用工情况有重大关联。如果对这样的违法用工坐视不管,势必会引起更多类似悲剧的发生。以小见大,见微知著,由何春梅一案,我们必须认真追究和回答好下面几个问题:

  一,谁该为何春梅的死负责?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我国《劳动法》也对此作出了进一步规定。从法律的责任分配上讲,“过劳死”发生的前提和基础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有劳动关系;其次,劳动者之所以会“过劳死”完全是用人单位长期违反劳动法规,要求劳动者承担超时、超强度的工作任务,积劳成疾所致。目前,虽然何春梅所在厂方表示将妥善处理好后事,但仅仅包办后事就算是向她的家人、向全社会的交代吗?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二,我们的劳动执法部门是否尽到了职责?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何春梅们的超强度劳动方式不是一天两天的偶然现象,也不止存在于一地、一厂。根据有关的报道,在一些地方,非公有制企业不执行法定劳动时间,劳动者一天干12小时的现象相当普遍,许多私企加班不付加班费;有的私企则把“最低工资”压到最低,迫使工人为生计而不得不主动要求加班。在这样一些企业打工的劳动者,经常过度劳动,体质遭到严重摧残。按道理,企业的工会组织、劳动执法部门都有义务为何春梅仗义执言,但没有人站出来及时纠正,虽然其中原因复杂,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我们的劳动执法监察水平与我们建设

和谐社会的需要还远不相配。

  三,何春梅走了,会不会有第二个何春梅?笔者认为,为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一方面,我们要从法律上完善劳动权益的保障,消除用工歧视,把农民工与其他劳动用工形式一视同仁,并纳入劳动社会保障体系;一方面,要加强劳动执法,严查和重罚非法用工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方能创造一个健康、和谐,有活力、有朝气、有创造力的劳动生产环境。

  衷心希望不再有“何春梅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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