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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元存款被轻易盗取凸显商业银行的管理漏洞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 06:54 中国青年报

  郭京霞 本报记者 万兴亚

  某国企一笔1000万元的巨款存在银行,多年不动用,致使被告内外勾结,使用伪造的金融凭证将存款提走,使国家财产遭受巨大损失。10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主犯李强执行枪决。

  李强今年30岁,是河南省淮滨县无业人员。1998年7月,李强来京结识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房地产信贷部营业处的临时工郭涛,两人一起探讨挣钱的门道。郭涛说:“有些单位在银行存的钱,好几年没人管。”于是,两人商量着要在这些没有人监管的存款上做文章。两人分工,由郭涛负责选定储户、私刻印章、伪造票据,由李强负责从原籍提取现金。

  郭涛通过查看储户资料,发现中国某集团公司下属的北京某发电公司有一笔1000万元的存款存在他们银行里,几年间一直没有动用,而且单位的财务人员也从来没有到银行查账和对账。郭涛马上着手开始准备工作,利用自己在柜台工作的职务便利,私刻了发电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名章,并将情况告诉了李强,让他在河南加紧行动。

  李强找到其原籍建行淮滨支行利民分理处主任李安宁(已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称北京将汇笔款到河南,让李安宁帮助开户并提现。李强捏造了一个假的“河南省淮滨县华信经贸公司”名称,并私刻了公章和人名章,提供给李安宁。李安宁为了吸储,违反建行关于开户必须审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规定,没有履行必经的审查程序,就为李强设立的虚假公司开了账户。后李强将该账户的账号告诉了郭涛。

  1998年12月23日,郭涛使用私刻的印章、伪造的汇票委托书,将发电公司180万元汇至“河南省淮滨县华信经贸公司”账户上。1999年1月,由李强在河南使用现金支票将180万元分11次全部提现。事后,李强为感谢李安宁,给了李安宁好处费两万元。其间,李强两次到北京,在西客站交给郭涛现金人民币90万元。

  之后,李强又骗取了深圳市普强投资有限公司的信任,利用该公司的账户提取现金。他们答应普强公司每提取一笔现金,支付1%的好处费。1999年3月31日,郭涛使用私刻的某发电公司印章,伪造了电汇凭证,将800万元骗至深圳市普强投资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深圳怡景支行的账户中。至1999年4月,普强公司将800万元全部提现。

  钱被提走一年多的时间里,发电公司一直没有发现。直到2000年7月,发电公司在核对公司账目时才发现,账户上只剩下20万元。该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大量工作,公安机关将各嫌犯分别抓获归案,却只追回了十几万元,其余钱已被李强等被告挥霍一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存款单位中国某集团公司在对国有资产的保护、管理方面存在重大疏漏,因此在案件宣判后向该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函,要求某公司加强管理,及时整改,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法院。

  对于在此案中暴露出来的银行管理方面的漏洞,承办法官表示,银行一定要吸取教训,加强制度监管,避免财产损失。被告人郭涛只是银行聘用的柜台工作人员,但是他能够接触到应当为客户保密的印鉴和往来记录等重要资料,而且他利用自己在柜台工作的职务便利,伪造虚假的电汇凭证,没有人对他的行为进行监管和审查,致使郭涛能够轻易地实施犯罪行为。

  由于工作中存在疏漏,建设银行已将李强、郭涛等人骗走的980万元如数返还给某集团公司,可谓损失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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