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北京的一份生效的民事纠纷判决书,在异地执行的时候,却因当地法院的介入而使案件的执行一波三折
文/本刊记者 张驰
深圳特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特发)的董事长胡戈,近一年来不断奔波于深圳与
吉林之间。原因是他所领导的深特发与吉林国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国联)的债务纠纷,经历了5年的时间仍然悬而未决。这起涉案金额高达7000多万元的案件,却因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交叉执行通知”被一拖再拖,这“拖”字战术给深特发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这件事情牵扯了我们公司很大一部分精力,我们现在惟一的要求就是吉林有关方面能尽早地把障碍消除,帮我们把执行款拿回来。”在接受《法人》的采访时,深特发的副总经理张建民特别地用了一个“帮”字。
“当企业用这个字眼的时候,已经是身心疲惫、无可奈何了。”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能理解企业此时的心情。
一波三折的案件执行
2000年,深圳经济特区发展财务公司与吉林国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债务纠纷对簿公堂,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要求吉林国联偿还深圳经济特区发展财务公司本金2450万元及其5000万元利息。
2000年底,深圳经济特区发展财务公司根据生效判决书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后,将案件委托给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2003年6月30日,深圳经济特区发展财务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深特发集团。
深特发的法律顾问、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惠忠进一步给《法人》介绍了当时的情况。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3日查封了吉林国联持有的吉林国联农业生物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70%的股权和吉林国联所有的长春国联花卉养殖基地面积为55703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位于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黑嘴村高速公路南口东侧,市场保守估价约3亿元人币。
“2005年1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深特发集团交纳了10万元评估费,正式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张建民回忆。
然而,正当深特发集团以为积案解决有望的时候,事态发展突然急转直下。
《法人》了解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突然将这一案件异地交叉到距离长春市300公里的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并于2005年2月19日元宵节刚过就把案卷拿走了,此后,案件执行再无消息。这一说法,《法人》在白城市中院得到了证实。
突生变数
在调查中,《法人》发现,2005年3月30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将“吉林国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黑嘴子村高速公路南口东侧花卉养殖基地所使用的土地557032平方米予以解除查封。”并通知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协助解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4月6日又作出民事裁定书,将该土地变卖给吉林山川置地有限公司,价格由双方协议确定。并裁定变卖所得价款用于偿还深特发集团债务。同时向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将该土地过户给吉林山川置地有限公司”的通知书。4天后即4月10日,吉林山川置地有限公司就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
“那段时间发生的事情,我们根本就不知情。”深特发副总张建民显得很委屈。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裁定书并没有送达给深特发。”深特发的法律顾问陈惠忠律师对张建民的说法予以补充,“而法定格式的民事裁定书中,必须明确显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我们至今没有收到任何有关此事的民事裁定书,因此,该土地的解封、变卖都是在一方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这显然是违法的。”
对此说法,《法人》在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得到回应。
陈惠忠是在偶然的情况下得知曾经被查封的土地被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解封并变卖的。陈惠忠在办案的过程中了解到与吉林国联公司有债务纠纷的不止深特发一家,香港的万进公司也因为与国联的债务纠纷,而把国联告上了法院。巧合的是,他们委托法院查封的土地与深特发要求查封的是同一块土地,查封人也是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只不过万进公司是第二查封人。2005年6月,香港万进公司的代理律师去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主张相关的权利时,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被查封的土地已经被解封。更为巧合的是万进的代理律师与陈惠忠律师原来是同事,当他询问陈惠忠是否知道深特发时,陈惠忠才知道事情的真相。
“此案被发现以后我们随即就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对其解封并变卖土地一事提出了我们的观点。”陈惠忠说,“直到现在,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个字的答复都没有。”
关于这一说法,《法人》在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得到证实。
“2005年6月9日,深特发集团才得知吉林国联将被查封的土地变卖给了吉林山川置地有限公司。”陈惠忠显然对吉林国联的情况十分熟悉,“我们了解到,山川置地有限公司名义上是吉林国联的关联企业,吉林国联占山川置地10%的股份,而山川置地90%的股份是一家以两个自然人注册的私人公司持有。”
“这桩交易是以土地为道具来逃避债务责任。”熟知此事的北京金必德经济管理研究院院长、企业管理专家沈青对此评价道,“要害是使巨额资产由吉林国联这样的国有全资企业,向吉林国联名义上的关联企业,而实际上是私人控股的公司转移。”
谜团待解
案子放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好几年,突然又被交给了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这其中的原因可能只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才知道。对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监督处的刘连功、张敏两位处长做出了解释,早在2003年9月5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曾向长春市中级法院下达执行案件督办函(2003吉执他字49号),省高院明确要求长春中院加大执行力度,尽快执结此案,并将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汇报。
刘连功说,“后期(2005年初)考虑到这个案件执行时间过长,省院依据相关规定,将这个案件交叉到白城中院执行。”为此,张敏特意拿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0】9号),其中第13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所属下级法院办理的受托执行案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执行,必要时可以采取制定执行、共同执行和提级执行以及统一集中清理的办法执行。” 刘连功反复强调,之所以作出由长春中院执行改为由白城中院执行的决定,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长春中院执行时间过久仍没有结果。
“此案的交叉执行不符合我们国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符合交叉执行这项制度设立的目的。”北京大学的潘剑峰教授对此案涉及的交叉执行谈了自己的看法。
他认为,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交叉执行目的主要有两个,一个就是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就是按照我们执行相关的规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一个是财产所在地,一个是被执行人的所在地。
“现在看来,财产所在地的长春中院被委托执行的依据是完全合法的。那么为什么要把此案交给白城法院执行,我们百思不得其解。”潘剑峰说。
潘剑峰表示,要交叉执行实际上就是为了防止地方保护主义,但是在本案中长春中院,虽然拖的时间比较长,但是客观上还是采取了一些措施,查封了土地,而且准备对查封土地进行拍卖,从程序上看是在依相关的法律文书在做工作。他认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可能是有他的一些难处,但是总体上来说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违法的地方。
“吉林高院的交叉执行通知来的也太是时候了。”潘剑峰说。
杨立新基本上同意潘剑峰的观点,他认为法院有一个交叉执行的程序,但是交叉执行的原则必须是更有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即在原来的执行法院执行不利或者是碰到执行不了的情况下可以交叉执行。
“这起案件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情况正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尊重,但吉林省高级法院突然把此案交叉执行到距离长春市300多公里、执行土地也不是该法院管辖之内的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显然是毫无道理、没有理由的,而且在程序上也是非法的。”杨立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踢皮球的游戏
让杨立新迷惑不解的还有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土地的解封、变卖。对此,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有自己的说法。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葛凤海处长表示,关于土地解除查封,他们也是为了债权人实现债权,变通执行,盘活资金。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给《法人》的一份文字材料说明,2005年3月28日,吉林一方地产公司让其子公司山川置地有限公司向白城中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申请尽快解除查封,以使其尽早盘活土地。考虑到这块土地很难确定是否仍归国联一家所有,为了尽快向农民补偿征地费用,同时尽快实现深圳特发债权,避免土地第三方权利人的损失,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才决定“变通处置这块土地”,即解除长春中院对该土地查封,并裁定该土地使用权由吉林国联变卖给吉林山川置地有限公司,所得价款用于偿还深圳特发的债务。
作为被解封、变卖的执行主体,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也有自己的说法。长春市国土局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该处国有土地转让是不是应该得到国资部门的审批、是不是应该进行价值评估,这些都是法院在裁定前就应当与国资部门进行沟通的,不管国土局的土地变卖、过户程序是什么,一旦法院的裁定书下来,“我们就必须无条件地尊重法律的权威。”
“实际上,法院与国土资源局在玩一种踢皮球的游戏,受害的还是债权人的利益。”熟悉长春当地情况的一名律师对此评价。
“土地变价实现债权,第一选择就是拍卖。”杨立新教授对白城中级人民法院和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的说法提出了异议,“按照我们现在土地的管理规定,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全部是要挂牌招标的,不是可以暗箱操作的。”
杨立新认为,合同法要讲主要条款,变卖土地这也是一个合同,变卖这样一个合同第一个条款就是要求标的清楚,第二条就是价位,这块土地没有价位,那么这个根本就不合法。国有资产转让,第一要评估第二要拍卖,而这些他们都没有。所以从这三个方面来说,变卖土地的这个行为是完全不合法的。那就可以说这个变卖其实根本就没有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大学的钱明星表示,一个地方中级法院能做出这样的行为,的确是一个不可思议的事情。
“我现在最想做的就是能尽快把这件事情解决了。”胡戈说,“不知还要等到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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