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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听证成为公共空间的关键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 11:22 红网

  参加分组审议个税法修正案草案的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23日建议,今后凡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法律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应适时举行立法听证会,尽可能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中国青年报》2005年10月25日)

  听证,一个原本西方的舶来之物,实施以降,愈受社会的青睐。我国听证制度的雏形,起源于1993年深圳实行的价格审价制度。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过
,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列入议程的法律案,立法机关“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指出,“立法听证是一种人民直接参与立法的有效途径。是推进我国立法程序民主化,以利于提高立法质量的一项新的重要措施。”

  “法规怎么定,敞门听民意”已经成为当下立法系统内的流行话语。然而在以往立法过程中,传统的部门立法模式占据着绝对强势地位,行政部门、少数精英人士执掌立法话语权。很多中国法律被讥为“部门法”,由部门起草,因而难免带上部门色彩。据统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近二十多年出台的法律中,有八成左右由国务院及其部门起草。

  然而实际情况是,尽管部门或“立法精英”起草法案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如果缺少民意力量的有效制衡,收获的很可能是灾难性的立法果实。在现实立法实践中,正因为民众声音在一些立法过程中的稀缺甚至失语,以至一些立法无法全面反映公民的利益和诉求,甚至衍生出富于“中国特色”的“部门利益法制化”、“侵犯权益合法化”等现象。

  随着社会多元化的发展,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分化越趋明显,如何让立法能够吸收各群体的意见,平衡他们的利益关系,受到了社会的关注。通过听证会的形式,给民众一定的决策参与权,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与公共财政管理的必然方向,同时也是民主立法的必然选择。

  经过几年的实践,立法听证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固然,立法听证还存在诸多的制度缺陷,然而在”表达民意,集中民智”中发挥的积极作用,打破了“部门立法”的单一模式,对推进中国民主立法的进程无疑是一次破冰之旅,我们也期待着这样的民主立法能渐行渐远,让听证真正成为公共空间的关键词。

  (稿源:红网)

  (作者:林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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