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济贫的表白图个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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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 10:0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龙巨澜 方大丰 以“受贿济贫”为由头,湖南临湘市副市长余斌受贿案引起的争议刚刚烟消云散。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10月15日二审开庭的湖南新田县教育局局长文建茂受贿10.93万元一案中,被告人郑重其事地向法庭提出了“受贿济贫”的情节,似有翻版余斌设法冲抵腐败“呆账”的企图。(见10月24日《法制周报》)
不过,与媒体报道余斌自述“襟怀坦白”不同的是,文建茂一露头就被锁定为“贫困县冒出个‘阔局长’”。其“拉长脸”为自己辩护“我用收来的钱财进行了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这些钱应该从我的受贿款中扣减”等言论,则通过媒体的传神描述而沦为笑柄。究其原因,或许是文建茂的自辩落入余斌窠臼的痕迹过于明显,以至于记者、读者产生“审美疲劳”而一笑了之。 然而,有人一而再、再而三地以“受贿济贫”为规避获罪的盾牌,其自辩的“灵感”大有剖开一看的价值。 据报道,有法律界人士主张:行为人收受贿赂,未从中直接得到好处,将受贿款用于公务活动并查有实据的,可以不作受贿数额认定。而事实上,余斌一案“判三缓五”的结果,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这一观点。余斌案二审判决主审法官称:“法院认定余斌受贿9.5万元、用于公务开支和扶贫7.9万元,假如能冲抵,余斌受贿还有1.6万元,也达到了实刑标准,应该说法院对余斌的判决是宽容的。” 由此看来,文建茂祭出“受贿济贫”的“法宝”是有来由的。其自辩“受贿济贫”,贪图的其实是在量刑时能够获得尺度的放松。 事实上,经新华社及其它媒体记者调查,余、文所谓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的款项颇有些莫明其妙,其中有的是以欠款形式被记于个人名下,有的是以单位名义捐的款。即便算是余、文平日有扶贫帮困的积德行善之举,也不足以使他们的贪污行为得到宽容。否则,以“济贫”而受贿、以“社会赞助”而受贿、以“公务活动”而受贿,便可能成为某些人打法律擦边球的托词。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