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难以破解的消费陷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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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 11:43 南方都市报 | |||||||||
感谢中国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黄金荣先生,他让人们知道了一个几十年没有多少人知道的事实:在每一张铁路客票中,都包含票价2%的保险费。目前,黄先生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为由,将北京市铁路局告上法庭。他也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相关规定,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递交了《请求对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进行审查并撤销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申请书。但最终的结果,恐怕不大让人乐观。因为,黄先生落入了一个令人困惑的政策与法律陷阱。
铁路部门大概是中国计划经济最后一块活化石,至今仍保存了完整的政企合一体制。从铁道部到各铁路局,既是行业管理部门,又是商业运营单位。如此体制注定了消费者与铁路部门根本不可能成为平等的讨价还价主体。铁路部门可以借助行政性权力,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单方面地将自己的条件强加于消费者。而消费者除了接受之外,别无选择。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就是这样强加的一个条款。而权力总是傲慢的,因此,乘客已经购买了保险这一事实,没有被写在铁路客票上,铁路部门似乎也没有想过以某种明显的方式将此告知购票人和持票人。 事实上,在铁道部网站也查阅不到作为强制销售保险之依据的红头文件。只是查阅其它资料,人们才大致了解,最初的依据是1951年的一份条例,1992年6月5日铁道部曾发布过经过修改的条例,铁道部公布过一份《关于铁路接办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和各项具体工作的规定》。从这些资料的只言片语中可以了解到,这个保险,并不是由专业保险公司承保,而是由铁道部自行收取保费并支配之。每年这笔保费收入是多少,是如何使用的,收益如何,外界无从得知。 然而,即使黄金荣确信自己的权利遭到了侵犯,他也很难获得及时而有效的救济。 在现有的司法体制下,他只能到铁路运输法院起诉铁路部门,而这些法院就设立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中,由这些企业出经费、派干部。也就是说,两级铁路运输法院基本上就是铁路局、分局下面的一个部门。可以说,在目前的铁路体制下,铁路部门是左右逢源:它可以一手侵犯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一手又借助本部门内部的法院系统,确保自己在任何争议中占有上风。黄金荣先生的代理律师也预计到本案在铁路法院胜诉的概率是比较低的,因而主要把本案作为一个公益案件来谈论,即使不能胜诉,也可以推动公共事业之规范发展。 然而,从法律角度看,如果人们普遍认为应当胜诉的案件却总是不能胜诉,那人们对于司法体系的正义性就会产生怀疑。而这种怀疑将从根本上侵蚀法治的基础。 即使作为公益诉讼,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下,其效应也主要是影响舆论,而很难发挥实质性作用。由于法院无权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铁路部门强制销售保险的法律依据,绝无可能在诉讼中被撤销。而且,即使法院判决黄金荣先生胜诉,也丝毫不能阻止铁路部门继续向乘客强制出售保险,因为对黄先生的判决,只对他提起诉讼的那次行为有效,而对未来的类似案件没有任何效力。哪怕是黄先生本人,下次也同样得花这笔钱,假如他不服,他只能再提起一次诉讼。 黄金荣先生完全清楚这一点,因而在诉讼的同时也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撤销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假如保监会足够明智并有魄力,或许会撤销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强制性质,而仿照民航与公路客运,将其改为自愿性的。于是,转了一圈,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仍然只能靠行政权力来保护,而法律在这个过程中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作者:秋风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