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的诉讼可以代表所有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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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 11:08 大众网-大众日报 | |||||||||
毕舸 备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第四次提请审议,其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议:“共同权益受侵害,业主可以以个人名义起诉。”这被媒体评述为物权法草案此次显露的最大亮点。(10月23日《南方都市报》)
一个人运用法律武器的力量有多大?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提议昭示出:一位以法律捍卫合法权益的公民,不仅可以保护自己,他所提起的“一个人的诉讼”,也可以代表所有人的权益、代表所有的公共利益。 这不,中国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黄金荣在北京铁路局营业处购买了一张从北京至义乌的火车票,票价为203元。学法律的黄先生事后得知,其购买的车票中包含了基本票价2%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约3.98元,却无人告知。(10月24日《法制早报》) 黄金荣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为由,一纸诉状将北京市铁路局告上法庭,如此,牵出一桩“火车票暗收2%强制险54年”的公案,54年来,不知多少消费者,就这样稀里糊涂地强制被保险,一旦真出事,估计蒙在鼓里的公众们也只会自认倒霉——旅客未被告知现在承保的保险公司是哪家,保险人身份不明,投保人的知情权被剥夺,投保人的权利也处于不稳定状态。试问,有多少人曾因在火车上被水烫伤、被人踩伤而获得过“意外伤害强制险”的赔偿? 只有强制投保,却没有“强制”补偿。虽然只是区区几元钱,但在飞机、轮船取消强制险的今天,铁路强制保险并不能因它存在了半个世纪,就成为一种合理性收费。黄金荣状告铁路局并不是仅仅为自己讨个说法,而是在为54年来被强制收取“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却从未真正享受过相关权益的数千万、数亿火车乘客,要求属于自己权利的回归——不被强制的权利、有权知晓所有真实信息的权利、面对不公可以起身反抗的权利——所有法律赋予一个公民的权利。 这些年,类似的公益案件越来越多,这些一心用法律捍卫生活每个细节的公民,也许有的人认为他们小题大做,不值得,这恰恰反映出长期以来,我们对“共同权益”感觉的丧失。这又源于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虚置”,以及人们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联系纽带的剥落。 人们对大量破坏公共财产的现象熟视无睹,对侵犯自己权益的事情因为“损失不多”而继续忍受,是人们自我保护意识的弱化,更折射出法律在保护公民权益上做得不够,大量的公益案件之所以被公众视为“唐吉柯德式的徒劳”,就因为在此类公益案件中,当事人即使胜诉,也只是“一个人的胜利”,他既不能以“全体利益受损者”的代表名义起诉,讨回的公道也只属于自己。 不只是全民讨论中的物权法,在所有的公益和私益领域,两者之间常常紧密相连,所有人的私益构成整体的公益,一个人提起类似的诉讼,哪怕只是为了他的私益,其胜诉结果也应当普惠及与此有关的所有人。这,就是公益诉讼的本意所在。这,才是一个社会培育公民权益保护意识、将公益与私益两条轨道并轨、将法制融入现实生活所应尽的最大职责。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