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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款直接支付不止于保护农民权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 10:34 南方日报

  周虎城

  征地纠纷是近年来农村问题的一个重点领域,在目前的一些农村突发群体性事件和群众上访中,土地尤其是征地问题占据了相当一部分比例。矛盾的一个集结点就在于征地补偿款的数额以及发放程序尚欠透明。

  针对这些问题,为实现关口前移,杜绝挪用和新拖欠,经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正式下发通知,决定从今年10月份起在全省范围内试行征地补偿款项预存制度。即在征地报批前,用地单位应将预计需要征地补偿款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款专户,对于没有预存征地补偿款的,一律不予审批征地。对于发放到农民个人手中的补偿款,支付实行实名制,直接支付到农民账户上(见本报昨日A01版)。

  这一制度的出台,意义非凡,不仅仅在于从制度安排上考虑了农民的实际需要,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化解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地租升值造成的诸多矛盾,有非常好的作用。将征地款直接支付给农民,从表面上看方便透明,杜绝了挪用、截留征地款等各种行为,保护了农民的经济利益;往深看,它一是肯定了农民的知情权;二是减少了征地款发放的中间环节,降低了行政成本,强化了政府公共服务本位的色彩;三是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减少了干群关系发生摩擦的几率;四是一定程度上充当了失地农民的就业保障资金,使失地农民进行职业转型的成本降低,便利于失地农民强化自己的劳动技能,或者使他们有启动资金进入市场体系,可在一定时间内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等等。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可以预见,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土地将被征用,解决好土地征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课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课题。征地纠纷的主体主要是四方面:农民、村社集体组织、政府和土地征用方。我国农村土地实行的是集体所有制,由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但纯粹就话语权来看,在某些地区,政府和农民分别居于强弱两端。由于土地升值所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有形的手”过多地干预了土地征用的过程,政府充当了交易主体而不是服务者的角色。这样的角色错位使得农民的经济利益受损,相伴而生的往往还有政治利益的受损。

  因此,规范政府行为是保护失地农民利益的关键。通过征地款直接支付给农民的方法,可以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农村土地资金分配体系,保障利益分享和社会公平,界定了“有形的手”发挥作用的边界,这是其一。其二,除了征地款发放之外,征地款数额的确定也应当纳入新的制度安排之中,也就是应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补偿机制,让“无形的手”发挥作用。当然,前提应当是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并把法律规定的权益交还给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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