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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政从商与影响力交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 11:39 中国青年报

  吴钩

  黑龙江省近日出台新规定,鼓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退休、离岗开展创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国家干部,经批准可提前退休,从事非公有制经济。(10月22日《北京晨报》)

  不管是从发展地方经济,还是从精简政府机构考虑,鼓励公务员离职创业、弃政从商,都是值得支持的。不过,人们也有理由担心:那些为官多年,甚至曾经大权在手的“前官员”,一旦投奔商海,有无可能滥用昔日掌握的公权力资源,以此来谋求不正当的边际收益呢?

  这种担心不是多余的。因为在某种现实情势中,一个官员的离职(辞职或者退休)尽管表示他不再据有公权力,但是,“人走茶还热”,其留在官场上的关系资源、个人影响力还是不会很快就“新陈代谢”掉的,换言之,离职官员虽然放弃了正式的权力,却可能还掌握着种种非正式的“隐权力”。那么,谁敢保证这些“隐权力”不会被他们滥用呢?打个比方说,为了拿到一个须行政审批的项目,具有“隐权力”的离岗创业者,会不会动用其个人影响力而绕过正常程序呢?在权力这只“看得见的手”还没有完全退出资源置配机制的情况下,以“隐权力”交易替代公正市场竞争的可能性,更不能被忽视。

  目前,正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列举有九种权力腐败形式,其中之一就是所谓“影响力交易”。与贪污、受贿等显性的权力寻租行为相比,“影响力交易”无疑更为隐蔽,因为其行为主体不一定是在职官员。假设某些弃政从商的“前官员”,利用尚可“发挥余热”的“隐权力”资源,获取个人创业上的便利与收益,在我看来,正是一种不折不扣的“影响力交易”。现在政府鼓励官员提早退休、离岗创业,我想,这不能没有一套限制“隐权力”“发挥余热”的机制,用于防止“影响力交易”的产生。否则,一个官员的弃政从商,将意味着他可能会把权力关系“拽”入市场,不但权力的清廉原则被破坏,平等公正的市场竞争法则也将受损。

  我国的

公务员法规定了严格的公务员离职从业限制,比如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在若干年限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以我的理解,这相当于给出一个期限,用来稀释离职官员的“隐权力”,从而降低“影响力交易”的权力腐败风险。在政策鼓励下离岗创业的官员,显然不能违反了国家
公务员法
的相关规定。当然,要让产生“影响力交易”的“隐权力”完全丧失了“用武之地”,关键还在于,实现对正式权力行使的规范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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