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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股难撤的深层原因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 10:56 红网

  由于近年来我国的矿难频发,尤其是广东兴宁8·7矿难的沉痛教训,促使中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下决心治理“官煤勾结”的顽疾。于是,4部门于2005年8月30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坚决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经营的问题。通知规定:上述人员必须在9月22日前撤资,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登记,逾期不撤资的就地免职。

  从中纪委到安监总局,无论党内还是行政方面,其权威性不能说不强;逾期不撤的“就地免职”,其力度不能说不大。但实际情况怎么样呢?9·22大限的3天之后,到9月25日有关部门的统计,全国仅有497人登记撤资,而与此相关的背景是:我国涉及煤炭的省份有20多个,国家安监总局两次公布的需“停产整顿”的“不合格”矿井总计7659对。很明显,这撤资的400多人,与有关部门在“通知”前掌握的“官煤勾结”是“普遍现象”的预计相差太远了。更加出乎广大公众预料之外的是,9·22大限到来之后,“就地免职”的没见一例,倒是出现了与国家4部门要求极不协调的、无视“大限”时效的“地方通知”:河北宣布将“大限”期限延长到9月30日;河南、江西则更加宽容,决定将期限延至10月10日;最让人难以理解的是新疆,把“撤资”的期限延长到10月20日,几乎比国家4部门规定的日期推迟了一个月。尽管各地对投资入股煤矿的违纪官员一再宽容,但真正登记撤资的并不多,到10月21日,据媒体公布的数字,共有9个省、1500多名国家工作人员撤资。除此以外,我国一些煤炭生产较集中的省份,如河北、辽宁、山东等没有官员撤资的报道。

  为什么各地对国家4部门的“撤资通知”在执行中没有积极性?与国家高层的决心相比,为什么悬殊如此之大?为什么地方政府敢于蔑视上级的明确规定?透过这些表面的现象,我们不妨分析一下其背后的深层原因:

  第一,国家4部门要求撤资的内容单一,难以服众。 “通知”中仅规定,“投资煤矿”的“必须撤出”,并没有涉及一些官员或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以外的行为怎么处理,如投资非煤矿山、投资

房地产、投资石油、化工、收费公路等领域。因为大量的事实说明,官员们投资的范围非常广泛,可以说凡是我国目前外资和民营企业能够进入的高利润行业,都能够或明或暗的看到官员投资入股的身影,只不过是煤炭行业这几年利润暴涨、矿难频出,“官煤勾结”的现象比较突出罢了。

  很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只是针对投资煤矿的官员,要求他们如何如何,而对投资其他行业的任其发展,显然难以服众。因为一个最基本的、客观的现实是:凡是有煤矿的地域,大部分都有非煤矿山,如铁矿、石灰石、石膏、等等;而凡是有投资入股煤矿官员的地方,就存在着官员投资入股非煤矿山的行为,他们之间,互相渗透、互相默认、彼此心照不宣,但对违纪违规的行为谁都清楚的很。现在国家4部门这样的“通知”,只对涉煤的违纪官员处理,而没有同时提出对投资非煤企业违纪官员的处理方式,在惩处制度的设计上是不完整的,也有悖于违纪官员在“党纪面前一律平等”的一贯原则。

  第二,担心地方利益受到影响,从而对“官员撤资”没有积极态度。 我们可以客观的讲,在我国的大多数煤炭产地,煤炭企业都为地方政府带来较大的财政税收方面的利益。这些煤矿无论证件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合法只要开工生产,就会增加地方政府的收入。因此,一旦官员撤股,使煤矿生产受到影响或者关井停产,都会减少地方的收入。另一个与此相关的因素是,只要煤矿生产,一些有背景的官员可以投资入股挣大钱,同时那些具有检查、罚款职能的部门或工作人员,也可以通过正当非正当的手段,到矿上为个人谋些“小利”。因此,这些部门也对“官员撤资”持消极态度。

  官员们争取地方利益最大化的一个主要动机是我们现有的对干部的考核机制。虽然GDB的指标正在逐渐淡化,但仍然是非常主要的一项。一个领导干部的政绩大小,主要看的还是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国民生产总值多少,这一点,在不少煤炭集中产地,煤矿对当地GDB的贡献占有比较大的份额。在过去较长的时间内,一些地方为了使那些大量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放心生产,“官员入股”经营,就成了既有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又有利于煤矿老板大胆生产、也有利于官员赚钱的“三赢”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讲,不论是煤炭产地的领导,还是其上级部门,大都不希望“官资”撤出,希望把地方利益、煤矿利益、官员个人利益捆绑到一起,使煤矿千方百计生产。还有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不少煤炭集中产地,一方面是煤矿老板暴富,一方面是当地的多数群众生活仍然十分贫困。由于历史的原因,他们很难形成煤炭以外的产业,不少群众生活的维持和提高,对违法违规煤矿的依存度比较大。一旦官员撤资,违法煤矿不能正常生产,将直接影响到他们的生活。这一点也是一些地方对“官员撤资”不持积极态度的原因之一。

  第三,除了上述两个原因以外,“腐败难免”的大气候,也使广大公众对“官员撤资”“官煤勾结”的容忍度越来越大,对一些地方政府不执行国家规定、随意将“大限”延期的非正常行为感到麻木。这从8月30日国家4部门发出“通知”,到9·22大限到期,再到现在各地执行结果三个阶段来看,媒体的关注度越来越低就足以说明。

  本来,我国有着几千年的封建历史,国家的权威至高无上是天经地义,从现代意义讲,也是“宪法”所赋予的国家权利。但是,在近几年来的改革开放过程中,国家的权威性屡遭挑战,除了在征地、拆迁、环保、教育投入等方面的政策遭遇地方政府的挑战以外,这次对治理“官煤勾结”的挑战,应当说是最具显性化的。

  在“腐败难免”、腐败几乎渗透到我国经济政治各个领域的大环境下,基层部门要落实上级使“官员利益”受到影响的政策,可以说是非常困难的。有的搞治理“官煤勾结”的干部就感叹:现在一个有实权的基层官员,腐败网络大都特别发达,表面看其是一名投资煤矿的国家干部,但背后的“水”有多深,很难搞清楚。所以,官员从煤矿撤资的工作就不是一般的困难。治理官员违法违纪的历史一再证明,自上而下易,自下而上难。“

动物世界”中曾有一句很有哲理的话:一只蝴蝶的死亡,往往会引起一头大象的愤怒。在官股撤资过程中,难度最大的恐怕也是这一点。

  “大限”难限,“官资”难撤的事实,再一次警示我们: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都不是孤立的。对于“官煤勾结”的治理,也应当纳入到一个系统的范围去考虑:包括“官煤”以外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地方利益的调整机制,对社会舆论的客观引导等。

  (稿源:红网)

  (作者:李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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