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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是公民权利的稳定器和失控权力的抑制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 10:08 红网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物权法草案曾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记者了解到,草案第四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民意,作出大修改。 (见《海峡都市报》10月23日)

  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草案,自7月10日至8月20
日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人民群众通过网络、信件提出11543件意见。可以说,公众对物权法草案的关注始终没有间断过,并且常常是舆论的焦点。那么草案第四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民意,作出大修改,自然在情理之中,这种民意与法律之间的互动关系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公众对

物权法草案的关注,是公众对自身所拥有的权利以及不断发现和扩展自己权利的强烈追求的表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我们已经耳熟能详,不过就我国现阶段来说,法律信仰的确立让每个公众都做到是困难的,但是立法者和审判者对法律的信仰却必须确立,否则法律信仰的确立就是空话。物权法草案充分吸收民意,在笔者看来,就是立法者法律信仰确立的表现,这会进一步推动公众树立法律信仰。

  吸收民意的法律是理性的法律。只有合乎理性的法律,才能结成合乎理性的社会,国家制定的一切法律,都应当符合理性的要求,理性是人民和国家的最高法官,是引导我们走向幸福的唯一指导者。也只有合乎理性的法律,才能确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至高无上的权威,在全社会营造一种信仰法律、忠于法律和捍卫法律的氛围,才能让人人都以服从法律为美德,都确信维护法律的权威就是维护我们自己的尊严。

  物权法草案充分吸收了民意,是认真对待权利和权力关系的表现。法治是权力与权利之治,实施法治必须认真对待权力和权利。其实质在于,任何公共权力都要受到严格制约和监督,要防止权力的失控、滥用和变异,任何个人或私人权利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制约公共权力和保障私人权利是法治之根本,其意义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孟德斯鸠将法治归结为法律之下的自由和权力,法的精神就是限制权力和保护自由及人权。没有良法和法治,自由将不复存在,权力亦会为所欲为。笔者以为,物权法草案充分吸收民意,是良法之治的前提,给我们提供了保护个人权利得到切实保护的途径。

  法律对于权利来说是一种稳定器,而对于失控的权力则是一种抑制器。如果每个时代都有主题词彰显其时代精神和发展思想的话,那么法治时代的主题词就是:追求理性,崇尚法律,维护正义,保障权利和尊重程序。期待物权法成为彰显时代主题词的良法,成为权利的稳定器和失控权力的抑制器。

  (稿源:红网)

  (作者:朱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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