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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也无权将弱势群体排斥在社会进程之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 09:53 红网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谢家瑾在面向全社会征集“城市中低收入人群居住解决方案”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建设部正在为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人群居住问题而努力。(见10月20日《新京报》)

  一个社会决不单单是为那些能够适应某些竞争法则的成员而准备的,也决不限于那些能够适应它的成员在其中生存。任何人、任何群体、任何机构都无权将那些强者之外的社
会成员排除在社会进程之外,弱势群体同样享有希望生活得更加美好的权利。因此,如何保护弱势群体——低收入者的利益?如何向弱势群体提供能满足他们需求的社会支持就成为政府、社会及每个公民所必须思考和行动的重要课题。而建设部正在为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人群居住问题的努力,则给我们提供了启示。

  低收入人群,在经济体制转型和利益格局的调整过程中,事实上承担着弱势群体的风险。因此在享受改革开放成果的时候,有必要把弱势群体置于社会安全网的保护和盖之下。这反映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体现了对社会稳定和社会公正的追求。由于国家承担了预防社会权利不公平和向公民提供社会福利的责任,在现阶段,政府在保护弱势群体,制定有关社会政策方面处于主导地位,政府应通过政策、制度,保障弱势群体最基本的生存条件。笔者以为,政府在对弱势群体的支持,主要体现在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让全体社会成员公平地享受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益和福利成果。当前

房价居高不下,让低收入者解决居住问题,无疑是公正的要求。

  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有公平发展的权利,而作为社会群体之一的弱势群体如果被忽略的话,弱势群体的素质就不能提高,社会就不能全面进步,社会和人本身就得不到真正发展。和谐发展宗旨的实现将是不可能的。由于现代的市场经济可能伤害较低竞争能力者,并可能对他们的生活和社会秩序带来严重冲击,因此,从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的角度考虑,国家应制定一定的政策,对社会或经济资源进行再分配,以公平合理地解决问题。其表现就是对在市场化竞争或剧烈社会变迁中的利益受损者给予政策性保护和适当的福利补偿,即通过政策来实现资源的转移。

  笔者以为,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人群居住问题的努力,还牵涉到如何看待弱势群体这个根本性的问题。我国

传统文化中有帮困助弱的内容,但是实际上它并未成为我国的主流文化。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对弱者的救助属于私德的组成部分,而在公共领域对弱者的救助是无力的。对弱者的鄙视、嘲弄、排斥在我们的社会中是常见的,而有怜悯之心、救助之举则是可敬的。鄙视弱势群体反映了个人责任观,即每一个人要对自己的处境负责。虽然在现代社会中我们也不能完全否定个人责任,但是现代社会的高连带性和高风险显然支持着社会责任观。这就是说,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须承担起对其弱势公民的应有责任,不是歧视和排斥,也不是出于怜悯,而是把它视为一种责任,并成为制定和执行政策的价值基础。换句话说,政策必须以服务于弱势群体为本,而不是以对他们的管理为目标。当然,政府的重要职能是对社会的公共管理和对公民的服务。就建设部的努力来说,在笔者看来,去掉解决“城市地收入者居住”问题中的限定词“城市”,可能更符合政府的责任要求,因为农村的公民同样需要帮助。

  期待以改善弱势群体的不利地位为目标的政策越来越多!

  (稿源:红网)

  (作者:朱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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